市民魏女士在乘坐公交车时受伤,在公交公司偿付了前期费用后,魏女士又将它起诉至市南法院,要求赔偿后期医疗费、交通费和女儿陪护造成的误工费。
急刹车乘客受伤。
2001年7月5日,魏女士乘坐公交车行至黄县路时,由于驾驶员在超车时紧急刹车,魏女士被摔倒,一头撞在前座扶手上,导致眼底出血、看不清东西,并因此患上高血压。
事发后,公交公司偿付了魏女士前期发生的费用1484元。魏女士认为,公交公司还应偿付医疗费、交通费、陪护费及女儿请假照顾自己产生的误工费。
近日,市南法院审理认为,公交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应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由于公交公司行车不慎造成魏女士身体受到伤害,应赔偿其各项费用,遂判决公交公司再偿付魏女士各项费用共计1623元。
(段海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