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工程”有阴影? 央视和福州晚报各有说法
http://news.tom.com 2003年10月31日14时14分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0月31日电 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10月25日报道说,八一七北路位于福州市市中心是福州最繁华的地区之一,按照福州市2000年6月开始实施的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这里的商业用地应该公开招标拍卖,可在规定公布一年后,原豹公司却没有经过这一程序在这里征地盖了楼。

  今天福州当地的媒体《福州晚报》却刊登长篇文章,报道说从程序到结果,原豹公司都没有违法操作。

  焦点访谈的报道说,原豹公司并不是一家有实力的公司,今年六月,当初申请要盖原豹大楼的洪金旭等三人,在欠了一屁股账,拆迁费还没有付清的情况下,突然卖掉了自己在公司的全部股份,这也就意味着他们将这个项目已经转卖给他人。这让人不得不猜想,他们是想以盖办公楼为名,低价拿地后转让捞钱。报道说,当地有关部门当初为它批地开绿灯的背后,不知道还有什么文章。

  而福州晚报的报道说,据原豹公司出资者洪金旭介绍,自央视节目报道后,企业的声誉受到非常大的伤害。公司的许多供货商停止了供货,百多个员工面临下岗。他说,对“焦点访谈”记者来采访,他们除了要求对方出示相关证件外,给予全力合作,因为他相信“焦点访谈”的公信力,所以当有些人来作“中介”,说只要给个几万元,由他们出面来“摆平”前来采访的记者曲长缨时,他火了,认为这是对“焦点访谈”记者的污辱。

  福州晚报的报道还称说,洪金旭说:“《“阳光工程”下的阴影》播出时,我感觉到曲记者的形象太歪了。”

  附一:央视焦点访谈《“阳光工程”下的阴影》全文:

  八一七北路位于福州市市中心是福州最繁华的地区之一,这里店铺林立、商家众多、寸土寸金,素有“福州王府井”美称。对经商的人来说,能够在这里拥有一个店铺无疑就拥有一棵摇钱树。按照福州市2000年6月开始实施的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这里的商业用地应该公开招标拍卖,可在规定公布一年后,福州原豹经济发展公司却没有经过这一程序,在这里征地盖了楼。

  记者首先来到原豹大厦工地找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正在询问之时,公司的一位经理赶来,尽管记者向他出示了有关证件,但他仍然不同意记者采访。

  在工地采访受阻,记者又来到了与这一项目有关的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工商局了解情况,但他们都不愿意接受记者采访。各有关部门的闪烁其词使记者感到这里面有文章。几经周折,终于在批准立项的市计划委员会查到了原豹公司的一些材料。材料显示,福州原豹经济发展公司是由洪金旭、林榕平等三人成立的一个商贸公司。主要经营各种商品的批发零售业务,2001年他们向市里提出了盖原豹大楼的申请,获得批准。在市有关部门的帮助下,他们征用了市延安中学的部分土地,同时将原在这里的鼓楼区安泰卫生院和三户居民全部搬迁,异地安置。

  按照福州市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改变用地性质,把国有土地出让给私有企业使用应招标拍卖,但市国土资源局却没有这样做。在有关的土地使用合同中记者看到,国土资源局按协议转让的标准,只让原豹公司缴纳了185560元的土地出让金和设施配套费,就把位于黄金地段的这一亩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了它。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记者前往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了解情况。国土局的工作人员,首先给记者介绍了2000年6月以来,福州市对于房地产经营项目公开招标拍卖的情况,他特别强调指出就是协议转让,也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既然是商业用地,无论是按照福建省有关文件还是按照福州市的有关规定,这块地都应该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转让,那为什么市国土资源局仍要搞协议转让呢?国土资源局对此的解释是,原豹公司大楼是自用的、非经营性的用地。

  作为商业企业的原豹公司,它征地搞办公楼,就是为了搞经营,否则他们就不花几百万元的拆迁费,在这样一个繁华地段,搞一个与经营完全无关的办公楼了。只是由于福州市正在实施阳光工程的压力,他们才不得不把原定的原豹商厦,改为原豹大楼以回避招标拍卖。对于这些情况,拥有全部申报文件的福州市国土局,应该是清楚的。

  原豹本身是一个商业公司,它不能享受无偿划拨用地的待遇。它的办公楼用地只能通过招标拍卖或公开挂牌竞争的方式取得,就在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文件中,记者就看到了有关的规定。更何况在市国土资源局与它签订的合同中已经清楚地写着:原豹公司办公楼用地还可以转让和出租。这显然更与自用的性质不符。国家建设部规划司的有关领导也向记者确认了这一规定。

  很显然,规划部门将原豹大楼规划为自用办公楼,并不意味着它的用地就可以不搞招标拍卖,就在国土局的大厅里,记者看到墙上关于商业用地的范围,就包括了综合楼和办公楼。既然是商业用地又不搞公开招标拍卖,当然引起了人们的议论纷纷。

  由于原豹公司只付出了很少的土地出让金,因此它的拆迁费、盖楼费及契税费加在一起不到一千万元,而大楼盖好后,以这一地段最低的售价每平方米平均两万多元计算,一千多平方米的大楼也价值两千多万元,增值一千多万元。而这种增值主要来自于土地的差价,如果公开招标拍卖,国家从这块黄金地段中所取得的收入要远远高于现在的18万元,这块地也可能到不了原豹公司的手中。而这种协议转让的办法,不但国家没有得到多少收入,利润大部分落入了原豹公司的腰包,还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

  记者在市工商局调查中发现,原豹公司2001年申请盖大楼时,企业的年利润只有九百元,其注册资本1680万元,在同年就被查出是虚假验资,并受到了工商局的处罚。由此看来它并不是一家有实力的公司,它对安泰卫生院的补偿安置至今不能落实,也说明了这一点。更让人想不到的是,在今年六月,当初申请要盖原豹大楼的洪金旭等三人,在欠了一屁股账,拆迁费还没有付清的情况下,突然卖掉了自己在公司的全部股份,这也就意味着他们将这个项目已经转卖给他人。

  人们不禁要问,他们究竟是因为实在没有钱,大楼盖不下去不得不把它转让,还是当初就想以盖办公楼为名,低价拿地后转让捞钱呢?而当地有关部门当初为它批地开绿灯的背后,还有些什么样的文章呢?(曲长缨、李锦)

  附二:福州晚报《原豹投诉央视记者曲长缨》全文

  含泪怒诉:“曲长缨记者的形象太歪了”

  都说男儿有泪不轻弹,当你面对一位正值壮年企业家的热泪,你能想见他心中的痛苦和悲切。他来找记者投诉,走到我们面前,递出名片,我们才知道,他就是25日晚上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以《“阳光工程”下的阴影》为题报道的那个“原豹大厦”出资者———香港原豹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洪金旭。兴建“原豹大厦”的正是他领导下的福州原豹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洪金旭告诉记者的是一个完全与《“阳光工程”下的阴影》相反的事件:

  1998年,我们从福州鼓楼区危房和旧城改造的招商活动中获悉,八一七北路原安泰卫生院已破旧,区领导有拆建改造的意向。当时我们想到,这个地块面积虽然不大,但地处八一七北路繁华地段,我们想利用来盖“原豹大厦”,以展示公司的形象和实力。我们按照合法的途径,向省市有关部门申请,经福州市计委批准立项,福州市规划、土地、建设部门审查批准,福州市政府于2001年10月12日下达了批准用地1.01亩盖原豹大厦的文件。从程序到结果,我们都没有违法操作。洪金旭说《“阳光工程”下的阴影》主要内容都失实。我们盖“原豹大厦”这块地,是通过协议出让的,但曲长缨却在报道中说我们是无偿划拨得到的。

  在2002年7月1日前,根据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像我们这样自用的办公楼,不属于应当招标拍卖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而可以协议出让。但曲长缨却在报道中说我们是行政划拨,说我们本来应该走拍卖之路,却因为有着“谜”一样原因没有拍卖。

  曲长缨在报道中说我们只花了18万多,就拿到了榕城闹市一亩地。而实际上我们是花了1100多万元的拆迁安置补偿费、土地配套费、地段差价、契税等,才拿到这亩地的土地使用权。

  曲长缨在报道中说我和另外两个合伙人,“在欠了一屁股账,拆迁费还没有付清的情况下,突然卖掉了自己在公司的全部股份,这也就意味着他们将这个项目转卖给他人了。”而我们三个人至今仍是公司领导人,每天都在处理公司事务,我至今也还是这家公司的董事长和法人代表。

  曲长缨在报道中说我们“对安泰卫生院补偿安置至今不能落实”,实际上我们根据与安泰卫生院的协议,在“文儒新城”里为安泰卫生院购了新址,并与“文儒新城”开发商签了购房意向书,只是因为“文儒新城”没有按照购房协议的时间把我们所购的房屋交给我们。因为“文儒新城”没交房,我们按照与安泰卫生院签的协议,现在每月继续付给安泰卫生院5万元过渡费。

  曲长缨在报道中所出现的一男一女“附近居民”实际上是我们“原豹大厦”用地范围的已补偿安置的拆迁户陈伯凯、陈碧英两人。至于陈伯凯、陈碧英的拆迁补偿,洪金旭告诉记者说:陈伯凯被拆的建筑面积有97.2平方米。原豹公司在已按原补偿标准和市、区两级法院判决支付了75万元基础上又额外补偿给陈伯凯18万元,但陈伯凯仍不满意。陈碧英被拆迁建筑面积77.8平方米。经市中院终审判决,给予46.3万元补偿。

  我们盖的“原豹大厦”规划审定只建5层楼,现在已封顶,每层楼有200多平方米,一共是1100多平方米,盖这座大厦我们已付出了1000多万元的用地成本,还要付建筑、安装费用,但曲长缨却在报道中说我们只花18万元取得榕城繁华地段一亩地,并以这一地段最低的售价每平方米平均两万元计算,一千多平方米的大楼也价值两千多万元,增值一千多万元,“利润大部分落入了原豹公司个人腰包”。请问1000多平方米的房子,如何能卖出2000多万元?

  洪金旭告诉记者,自《“阳光工程”下的阴影》报道后,企业的声誉受到非常大的伤害。公司的许多供货商停止了供货,百多个员工面临下岗。他说,自己非常喜爱、敬仰“焦点访谈”节目,将这个节目比作正义、真理的象征。对“焦点访谈”记者来采访,他们除了要求对方出示相关证件外,给予全力合作,因为他相信“焦点访谈”的公信力,所以当有些人来作“中介”,说只要给个几万元,由他们出面来“摆平”前来采访的记者曲长缨时,他火了,认为这是对“焦点访谈”记者的污辱。他说:“《“阳光工程”下的阴影》播出时,我感觉到曲记者的形象太歪了。”说到这,他停了一会儿,又说:“当然我说服自己相信,这仅仅是这位曲记者一人的行为。”

  洪金旭说的是真的吗?我们不敢相信,我们也不愿意相信!

  说真的,刚开始时,虽然洪金旭拿出了大量的材料,并恳请我们去做深入的采访,但我们不愿去,我们不愿意得罪同行,更不愿意得罪我们同样热爱着的“焦点访谈”节目。但我们不愿意有人给“焦点访谈”抹黑,无论这人是洪金旭还是曲长缨。于是,我们开始了调查。

  原豹公司购地真相

  事情真像洪金旭说的这样吗?

  记者采访了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王炳毅,了解到原豹公司购地经过:原豹公司是一家经贸企业,并不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原豹大厦是该公司在八一七北路东侧,原安泰卫生院及周边三户民宅用地和延安中学少量土地上建设的企业自用办公楼,一共五层,每层200多平方米,共1111平方米。

  该项目系鼓楼区当时招商引资的项目,早于1999年该公司就与安泰卫生院、延安中学签订了有关用地搬迁安置协议。2000年12月14日经市规划局批准作为自用办公楼规划选址,2001年2月8日,原市土地局(现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当时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程序,办理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2001年,原市计委批准立项;同年9月6日,市规划局批准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性质为自用办公楼。对此,原豹公司也作出了书面承诺。其后,原豹公司于2001年9月向原市土地局正式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市土地局审核认为,根据《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规定,该项目系原豹公司自用办公楼,不属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按规定可以协议出让,为此,于2001年10月12日以市政府(榕政地〖2001〗231号)予以审批,并与原豹公司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

  根据当时我市实行的旧城改造涉及拆迁土地均以“生地”协议出让的做法:合同明确由原豹公司出资委托有资质的拆迁单位实施动迁,另按规定向市政府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段差价契税等费税共计294060元,待拆迁完毕后方可发土地使用证。

  其后,原豹公司因在实施拆迁补偿安置中未能与拆迁户陈伯凯、陈碧英达成协议,经市房管局裁决,市中级法院裁定,依法采取了财产证据保全,强制拆迁了陈伯凯、陈碧英房屋。陈伯凯、陈碧英不服,向中央、省、市有关部门到处信访,反映原豹公司用地审批存在违规协议出让等问题。为此,省监察厅与省国土资源厅联合派人进行了专门调查核实。在调查期间,市国土资源局暂缓了办理原豹大厦土地使用证的手续。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监察厅调查核实后,分别致函认定原豹公司自用办公楼项目不属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福州市对该项目供地审批符合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省监察厅为此还要求省国土资源厅督促福州市土地管理部门,提高工作效率,依法依规办理该宗土地用地手续,对原豹公司用地情况进行后续监督,确保该土地不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为此,市国土资源局于2002年9月23日专门与原豹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补充合同,进一步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用途为自用办公楼,不得作为商业用途,不得作为房地产开发与销售。在此情况下,市国土局颁发给了原豹公司土地使用证。目前,“原豹大厦”尚未竣工投入使用。

  采访中,王炳毅向记者出示了省国土资源厅2002年8月《关于福州市协议出让“原豹公司国有土地使有权有关问题的函》和省监察厅2002年9月19日,关于对原豹公司办公楼用地的调查情况。(这两份函的内容上文已简述。)

  曲长缨的采访过程有点“那个”

  曲长缨是没有采访到原豹公司购地真实情况?还是在省监察厅和省国土资源厅调查结果出来前完成采访的?记者再作进一步采访———

  先找到福州市工商局,那天负责接待曲长缨的是局办公室主任陈荣。陈荣说:电视上说我们不愿意接受采访,事实不是这样。今年8月14日曲长缨来到工商局,说明来意后,我们先打开电脑,将原豹公司的情况给他们看,后来又打印出来给他。曲长缨要了解原豹公司曾因虚假验资被罚的具体情况,因当时分管此事的公平交易处处长陈泽夫现已退居二线,我们立即告诉他,第二天上午来,我们到时把陈泽夫请来。第二天上午陈泽夫如约来了,等了一上午,既没见曲长缨人影,他也没来电话通知说改时间。到下班时,我们大家才走的。下午他来了,因为第二天就是星期六,我们就通知他下周一来。他还向我们要陈泽夫的手机、家里电话,我们都给了他。他与陈泽夫联系上,坚持要到陈泽夫家里采访,陈泽夫不同意,说还是周一上午在局里接受采访。周一上午曲长缨没有来。

  节目中,说市房管局借口办公室乱,不知何故将记者约到咖啡馆里采访。记者找到接受曲长缨采访的市房管局拆迁办主任魏成康。魏主任说:曲长缨记者也是8月中旬给我们来电要采访我们。曲长缨记者住在闽都大厦,他约我们到闽都大厦他住的房间里去接受他的采访,去后我们觉得在他房间里不方便,就提意到楼下的咖啡馆去。当时我们已经跟他说,这块地出让金,不是18万多,而是1167.13万元,因为补偿给鼓楼区安泰卫生院963万元,补偿给三户拆迁户203万元,如果算上交给政府的税费就更多了。魏主任说,不知为什么我们说的这些他都不播出来。

  节目中,那位用手挡住不让记者拍的市规划局的陈金木主任也找到了。说起那一天,他笑了。他说:那天接到“焦点访谈”记者来采访且已经到了楼下的消息,我立即下楼来,一出电梯,摄像机立刻对着我,我吓了一跳,本能地用手挡了一下。我说:“你要先提问题问我,再将摄像机对着我们,不能上来不问三七二十一就将摄像机对着人家。请互相尊重。”当时,曲长缨马上向我们说了“对不起”,我对他们说:“我是办公室的,非常专业的问题,要请专业处室的同志来谈,你们最好将要提问的问题写给我,我交给业务处室,再安排你来采访。”他用一张不规则纸片写了三个问题,交给我们。我们定好8月15日下午在市规划局二楼接待室接受他的采访。市规划处管这些业务的王处长,接到他提的三个问题的提纲后,为慎重起见,专门走访了市国土局、市房管局,调来了相关资料。

  8月15日下午,一开始,我们就直接拿出福建省监察厅《闽监函〖2002〗14号》文,告诉说:你提出的这三个问题,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监察厅调查核实后,已于2002年9月19日做出这样的认定:“原豹公司自用办公楼项目不属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福州市对该项目供地审批符合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们还详细向他介绍了规划的依据和为什么此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因。但不知什么原因,我们的介绍他一点也没播。我们还给他看了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的调查文件,上面都说得非常清楚,他对这事应该心里很清楚很明白,可不知为什么报道出来却是另一回事。

  在采访中,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王炳毅告诉说:曲长缨当时来采访时只是说来对“阳光工程”作正面报道,也不知为什么突然向我们了解“原豹大厦”的事。我们经办人员把事情全部经过都说明清楚了,他就是不采用。曲记者将有些时间、概念“弄”错了首先,模糊了“行政划拨”和“协议出让”概念。

  “行政划拨”和“协议出让”是一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在曲记者的报道中,一会儿说原豹公司是通过“无偿划拨”取得的盖“原豹大厦”那块地,一会儿说是原豹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取得了这块土地的使用权。而事实上原豹公司是通过正规的“协议出让”方式,在付出了1000多万元土地费用后取得的这块土地使用权,而“协议出让”方式,是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出让方式。

  其次,模糊了“经营性用地”和“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概念。

  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是经营性用地的一个组成部分,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指的是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企业,在取得的用地上盖商品住宅,然后将商品住宅出售给消费者。而经营性用地包括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国家对“经营性用地”要求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是从2002年7月1日才开始执行的。

  2000年9月18日颁布并施行的《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中,第4条规定了城区、建制镇规划范围内新增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省政府2001年4月17日颁布施行了《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其中,第2条第3款也规定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这就是说在原豹公司取得“原豹大厦”用地时,国家尚未出台“经营性用地”也要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规定。

  原豹公司非房地产企业,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福州市土地局在2001年10月12日以协议出让方式,出让给原豹公司建“原豹大厦”土地,是用于原豹公司建设自用办公楼,不属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范畴,没有违反省、市的有关规定。在曲长缨的报道中,变成了因为有“谜”一样的原因,该公开招标拍卖的土地没有公开拍卖,没有“阳光作业”。

  其三,模糊了国土资源部新规定实施的时间界限。

  2002年5月9日,国土资源部颁布并于2002年7月1日起施行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其中第4条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而福州市批准原豹用地的时间是2001年10月12日,比国土资源部的规定出台早了7个月。我们不能用后来生效的新规定,来审视以前的用地办法是否符合新规定,这不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做法。这一点,市规划局王处长在接受曲记者采访时已专门做了说明,但曲长缨还是在时间上做了模糊处理,来说明福州市向原豹公司协议出让土地是违规的。

  其四,模糊了土地出让金与政府土地税费的概念。

  我们知道,现行我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出让金包括:征地或拆迁补偿安置成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段差价、契税以及管理费用。

  而福州市与原豹公司所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按照当时我市实行的旧城改造涉及拆迁土地均以“生地”协议出让的做法,原豹公司除按规定缴纳了政府土地费税共计29.406万元外,还支付了该地块上的地面物拆迁安置补偿费用超过1000万元。不知何故,做了大量采访的曲记者只计算了其中的18万元,而对其他则省略不计。以此来说明不“阳光作业”,国资流失。

  原豹公司虽征地1.01亩,但其中0.19亩是作为城市规划道路用地,只有0.82亩作为原豹大厦的自用办公楼建设用地。按原豹公司花1000多万元才获得0.82亩实用地来计算,该地块每亩地价高达1250万元以上,明显比该地段现有福州市政府制定的基准地价每亩600万元还要高出一倍。另外按曲记者的计算公式,原豹大厦1至5层均按每平方米售价2万多元计算,可价值2000多万元,增值1000多万元,这不符合福州房地产市场价格水准的。难道三层以上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也能卖到2万多元?更何况原豹大厦是企业法人自用办公楼,不存在房地产售价。

  其五,模糊了股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概念。

  国家《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方可准其进行转让。该法第43条还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必须取得规划和土地部门同意,签订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

  市国土局与原豹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补充合同规定:原豹公司的投资必须达到总投资的25%以上,方可按自用办公楼用途予以转让或出租,但不得作为商业用途、不得作为房地产开发与销售。在有关土地使用权人的法定主体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土地部门是不能将土地使用权主体内部股权转让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而曲记者的报道中,将没有拿出证据证实的原豹公司内部股权变化,说成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并以此来说明有“谜”。在市工商局营业执照上,我们看到原豹公司法人代表仍是洪金旭,而报道中说其和另两人“在欠了一屁股账”后,突然卖掉了公司的全部股份。

  采访中,一些知情的人还透露,早在今年1月曲记者就来过福州,找有关部门为某一案件犯罪嫌疑人奔波说情。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此事在坊间已传得很盛。联系到原豹所言和各部门所反映的情况及《“阳光工程”下的阴影》节目内容的严重失实,许多人都感到困惑,曲记者是没了解到事实真相还是有其他原因?这是一个谜。

  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没有制约的监督是否也与不公正同行?老新闻工作者陈发荣在知道一些内情后就说:记者的监督对社会进步有益,但记者的监督也需要监督。任何权力都要置于阳光下运行,新闻采访和舆论监督也要在阳光下进行。(刘琳、罗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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