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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少女凌晨与两名同事喝酒,饮过量后,其27岁男同事在其失去意识的状态下将其奸淫,在该少女呼吸急促、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这名男同事自行锁上房门出去看录像,直到早晨8时许才发现少女酒精中毒身亡。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这名男同事有期徒刑3年并生效后,受害少女的父母认为判得太轻提出申诉。11月27日记者获悉,法院再审后作出改判,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16岁少女酒后遭奸身亡 2001年9月21日,16岁少女小芳(化名)经同乡李某介绍到西安南郊某火锅店打工。同年9月27日凌晨2时许,该火锅店一服务班领班杨某与刚上班5天的小芳及另一名女服务员李某在其宿舍内聊天、看电视。李某和小芳将杨某宿舍存放的约三公斤原汁野山葡萄酒拿出共饮。在小芳饮酒过量、失去意识的状态下,杨某对小芳实施了奸淫。之后,杨某在明知小芳饮酒过量、口吐污物、呼吸急促、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不但没有采取积极及时的救助或求助措施,反而将门锁上离开宿舍,到二楼看录像直到天亮。 早上8时40分,发现小芳死亡。经法医鉴定:小芳系酒精中毒死亡,死亡前有性行为。 法院再审改判10年 雁塔区人民检察院在再审中认为,杨某在小芳醉酒不能反抗的情况下和其发生了性行为,违背了妇女意志,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原审判决是公正的。此外,杨某无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不好,请法庭依法惩处。 雁塔法院审理认为,杨某违背妇女意志,趁小芳酒醉无法反抗之机实施奸淫。小芳的死亡虽法医鉴定因酒精中毒所致,但杨某在小芳醉酒状态实施强奸行为后小芳死亡,情节严重,原判定性准确,但量刑太轻,应予改判。小芳喝酒虽属自愿,但在其饮入大量红酒和白酒、已失去自控能力的情况下,杨某不但未及时劝阻,反称“小芳酒量大,没有事”,在小芳失去意识无反抗能力的状态下对未成年人实施奸淫,且在小芳有生命危险情况下不采取积极抢救措施,终致小芳死亡。案发后,杨某有避重就轻、作虚假供述的情节,对杨某应酌情从重处罚。 近日,法院再审作出判决:撤销雁塔法院(2002)雁刑初字第003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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