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羁押屡禁不绝 无辜青年枉背杀人罪被关6年
http://news.tom.com 2003年11月03日10时57分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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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讲述自己的经历时,杨智几次快流下眼泪,但后来还是忍住了 本报记者 张弦摄

  没有被法院认定有罪,却已背负着“抢劫杀人”的罪名被关押了6年多,最终又被稀里糊涂地取保候审。在超期羁押屡禁不绝的背景下,西安青年杨智的遭遇绝不是个别现象。

  法学专家指出,超期羁押严重漠视公民的自由和尊严,是对法治精神的亵渎,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6年噩梦稀里糊涂被关进看守所

  家住西安市朱雀路的31岁青年杨智看上去神情迷惘,“我没有杀人,我是清白的。”只有说这句话时,他才显得神情坚定。而从9年前被抓走到后来莫名其妙被放,让别人相信这句话的真实性,竟成了杨智这辈子的全部梦想。

  杨智承认自己曾是个品行不端的“闲人”,未成年时他就曾因盗窃被判缓刑,后来又染上了毒瘾,让父母整天操心。1994年10月28日,杨智突然被西安市公安碑林分局抓去,称他是一起抢劫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从此,开始了他的噩梦生涯。

  据杨智讲,他被抓去后,遭受了多次毒打,几天后,在毒瘾发作、痛苦万分的情况下,他“交待”了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同年11月5日,杨智被送到了看守所。但不知为什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14天的侦查期限在这里被无限地拉长了,在接受了两次提审后,一直到1996年11月整整两年过去,杨智才等来了一张逮捕证,上面称他因抢劫杀人而被逮捕。杨智坚持称自己是“屈打成招”,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后该是起诉了,可杨智似乎被人遗忘了。虽然他在看守所多次向驻所监察等反映申诉,但再没有人来过问他的案子。直到2000年,他才突然被告知可以取保候审,父母亲将他保了出来。

  2000年12月27日,是他6年来第一次和父母亲见面。第一次站到了看守所外的阳光下,他跪倒在年迈的父母亲面前,放声大哭!

  回到家中,杨智发现一切都改变了,他成了一个“弃儿”,邻居、熟人都传言他是因抢劫杀人被判了几年刑,现在是减刑出来了。几乎所有的人都躲着他这个“抢劫杀人犯”,他想找份工作谋生,但每次干一段时间,人家知道了他的过去,他也就失去了工作,无奈,他只得离开家乡去了外地。直到不久前,西安一个了解他经历的老板,出于同情给了他一个工作的机会。

  原本有一头浓密头发的杨智在看守所里曾大把大把地掉头发,也曾因忍受不了失去自由的痛苦而自杀过,但现在他则说自己会坚强地活下去。

  “我的一生都因为这件事毁了……可我一直抱着希望,我没有杀人,我一定要证明自己的清白。”

  采访中,杨智不断重复着这句话。而他年迈的父母为儿子的不幸遭遇流干了眼泪,杨智觉得最愧疚的也是这一点。今年7月,他得知了公安部清理超期羁押案件的消息,希望再次被点燃,他开始四处反映,要求公安局给他“平反”。但公安碑林分局的答复很干脆,说“不可能给你一个说法,你到法院去告我们吧,看法院怎么判”。

  为了这句话,杨智现在最大的理想就是打工攒些钱,为自己去打这个官司。

  司法顽疾超期羁押屡见不鲜

  事实上,杨智在未经法院审判确认有罪前就被糊里糊涂关押6年多的遭遇,正是典型的超期羁押,而超期羁押、刑讯逼供、律师会见被告人难,正是目前我国刑事诉讼的三大难题。

  “超期羁押是法治社会的痼瘤,是对公民尊严和自由的严重漠视,是该重视和解决的时候了!”如今,针对愈演愈烈的超期羁押,众多的法学专家正在发出呼吁。

  那么什么是超期羁押呢?简单而言,就是办案机关依法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后,超过了法定的羁押期限而继续羁押的行为。举例而言,一个人涉嫌犯罪后,被公安机关抓了起来,随即就展开了刑事诉讼程序,开始了侦查、逮捕、起诉乃至法院审判的期限。基于“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认有罪”的法律原则,所有的犯罪嫌疑人在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前,对其采取的羁押措施在法律上都是有严格的期限规定的。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对被刑事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1至4天,对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期限则为7日,所以一般刑事案件从刑拘到逮捕之间的最长期限应该是14天,当然,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再如,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在此基础上,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期两个月;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上述5个月内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决定或批准,可以再延长两个月。有特殊原因需再延长羁押期限的,须交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另外,审查起诉阶段应该是1个月时限,如果被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也应是二次为限,每次期限是1个月。

  从杨智案可以清楚地看到,原本应该是14天的侦查羁押期限,竟被公安机关拉长到了两年。而此后,规定是1个月的审查起诉阶段也被无限期地拉长了,杨智最终没有被起诉到人民法院,可已经造成了被羁押6年多的事实!

  “这显然是超期羁押!而且超期羁押在数年以上,情节是很严重的!”采访中,一位长期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说。“即使是犯罪嫌疑人,他也有相应的尊严和自由。而在我国,因为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以为刑法的惟一功能就是打击犯罪,所以漠视法律规定的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超期羁押的情况屡见不鲜,这对法治精神的损害是不言而喻的。”这位律师表达了他的忧虑。

  事实上,杨智的遭遇并不是惟一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1993年至1999年全国政法机关每年度超期羁押的人数一直维持在5至8万人之间,1999年达到84135人,以后略有减少,但2001年还有55761人。

  2000年的全国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数学系主任刘三阳等15位全国人大代表就提交了《关于对司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行“拖案”责任追究制的建议》的议案,认为“拖案”数量多、涉及面广,对社会稳定影响大,所造成的危害绝不亚于错案。因此“尽快实行‘拖案’责任追究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法治意义。拖案实际上也是司法腐败的表现。其中对法律权威的损害是惊人的。

  最高法院不能容忍超期羁押

  正是认识到超期羁押对法治精神的严重损害,今年以来,中国公检法机关正在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来清理这一问题。“超期羁押是一个法治社会不能容忍的现象。”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清理超审限案件电视电话会上如是说。

  肖扬院长要求全国各级法院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今年11月前全面完成清理超审限刑事案件的任务,彻底杜绝超审限现象。而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曾说:“超期羁押实质上就是非法拘禁。”并以此下了死命令,要求全国检察系统彻底清除超期羁押。

  截至7月21日,全国检察系统宣称实现了检察系统内的无超期羁押。记者采访中了解到,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在清理超期羁押专项行动中,共清理超期羁押958人,已经纠正了855人,超期羁押3年以上的案件全部纠正完毕。

  虽然检察系统暂时实现了无人再被超期羁押,但因大量的超期羁押发生在公安系统,而身负监督职能的检察系统,在督促公安机关清查超期羁押方面,存在着许多阻力。而且对知情人来说,超期羁押的“边清边超”并不是秘密。如果不从执法观念上彻底自省,严重的超期羁押并不能够解决。

  记者想了解陕西公检法机关对超期羁押的态度,但所采访到的单位,大多对此讳莫如深。正如有人说,“超期羁押是个敏感的问题,以前很少这样大张旗鼓地宣传,对或多或少都有超期羁押现象存在的公检法机关来说,还是低调对待此问题较好。”

  河南“风暴”两民警因超期羁押受审

  不久前,河南灵宝检察院以一起向超期羁押的责任民警“开刀”的非法拘禁案引起了广泛关注。

  记者日前采访灵宝检察院了解到,该院近年来采取了多种措施清理超期羁押,但“边清边超”,始终不能根治。今年3月,灵宝农民建树谋涉及的一起哄抢案却成了灵宝检察院“治疗”超期羁押的绝好突破口。

  此案源起于1997年11月,灵宝市阳店农民建树谋和建怀泽等承包了阳店镇水头村科研站土地,承包期为10年。2002年2月,因承包费纠纷合同履行终止,村委会在没有对建树谋等所种植物进行适当处理的情况下,就与建海马签订了合同,将建树谋等种植的农作物全部刨掉。此后,建树谋与建海马多次发生纠纷,双方都多次上访。2002年9月1日,阳店镇派出所对该案立案侦查,9月24日,以建树谋“涉嫌哄抢罪”将其刑事拘留。9月30日,公安局向灵宝市检察院提请逮捕,因为事实不清,检察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2月5日,检察院又对建树谋作出不批捕决定。此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必须立即释放在押的建树谋,或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等)。然而,承办建树谋一案的民警郭建刚却认为建树谋这个人“很难缠”,放了后会去“告状”,另外,郭个人认为只要收集到证据,一定可以追究建树谋的刑事责任,至少可以报劳教。

  抱着这种心理,郭建刚经请示所长后,继续关押着建树谋,并对建树谋呈报劳动教养。2003年1月24日,劳教部门作出决定对建树谋不予劳动教养。即使这样,建树谋依然被关押,灵宝市检察院其间多次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并于1月25日正式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然而,通知书下达后,派出所竟然置之不理,建树谋继续被关押,一直到今年3月份。

  灵宝市检察院没有沉默,而是依法履行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决定动“真格的”。3月13日,灵宝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对阳店镇派出所所长李建增、民警郭建刚二人立案侦查。

  没想到此举果然奏效,一时在灵宝当地的公安机关中引起“地震”。就在检察院对此案立案侦查的第二天,灵宝市公安局召开了基层派出所所长及中层干部参加的会议,专门就纠正超期羁押、严格依法办案问题进行了部署,对超期羁押案件进行集中清理。有关部门开始积极主动地与灵宝市检察院沟通,协商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短暂的期限内,灵宝辖区66件超期羁押案的155人全部走出超期羁押的阴影,一些超拘留期案也全部得到解决。

  记者了解到,李建增、郭建刚非法拘禁案日前已经由灵宝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李、郭二人构成非法拘禁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对两人免予刑事处罚。而李、郭两民警均感到“委屈”,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已经上诉到三门峡法院。

  “虽然案子没有了结,但此案的意义却不言而喻,对我们检察院来说,打击超期羁押行为的震慑作用已经达到了。”灵宝检察院一位检察官告诉记者。此案也开创了河南检察院机关以“办案”来解决超期羁押的先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近日也对一起超期羁押案作出判决:原郏县公安局刑侦七中队中队长叶军亭因超期羁押被认定为犯非法拘禁罪,被一审判处管制6个月。

  完善法律寻求根治超期羁押

  “超期羁押既包括大量的轻微违法、一般违法的情形,也包括一些严重违法乃至构成犯罪的情形。”

  河南灵宝检察院检察官郑力就这样认为,他告诉记者,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短超即纠”案件,对于一个最终被判处刑罚的人来讲,由于羁押时间可折抵刑期,总体上看似乎可以说未直接侵犯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执法者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案,已经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执法者的这种不负责任的态度容易给以后的诉讼带来麻烦,或造成以后案件超期,或造成该补查的证据因失去时机而补查不到。还有严重的超期羁押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个别办案人员由于不执行检察机关以构不成犯罪为由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而长时间拘押无罪人员,致使其精神失常、伤残、死亡或引发被拘押人多次上访、越级上访,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像这种严重违法的超期羁押案件,实质上已经构成对无罪公民的非法拘禁,应当以非法拘禁案立案侦查。所以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是完全有法律依据的。”

  另一方面,是什么导致超期羁押屡禁不绝呢?记者采访中公安机关也是一大堆苦衷,一些伤害、强奸、杀人案往往时过境迁,取证困难,证据形不成链条,达不到证实犯罪的要求。加上有的案件案情复杂,涉案人多,涉及取证地点远而偏僻,取证任务艰巨,而办案部门警力紧张,经费短缺,长时间提取不到所需证据,就造成了超期羁押。

  然而,更多的超期羁押并不是无心造成的,办案人员对程序法的漠视,对公民权利的漠视,以及“有罪推定”的认识,是造成超期羁押的源头。个别办案人员往往认为公检法是法律的执行机关,他们的一言一行都是代表法律,就是超期羁押,也是为了办案的需要,而忽视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而在面对超期羁押时,监督机构往往认为超期羁押是管理和监督措施不到位,而不敢用刑法审视这种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在这些原因“合力”下,超期羁押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前清后超,边清边超,清而复超,不清更超”的“四超”现象也就屡禁不止。此外,立法的原因也不容忽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各个诉讼环节的羁押期限虽然作出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但却没有规定一旦发生超期羁押问题,应当让责任人承担怎样的责任。

  对此,有法学专家认为,为了有效治理超期羁押,促进司法文明和依法治国进程,应当从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限制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害两个方向入手,就解决超期羁押问题专门立法,或对现有法律进行修订,将上述两方面的内容纳入其中。

  一方面,在民法中明确规定公民有不被非法拘押权,不被超期羁押权,以及公民为维权可以起诉执法机关的权利,以权利制约权力,扩大私权保护、私权救济范围、救济渠道、救济力度,以之对抗和抵消超期羁押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严重侵犯。

  另一方面,对超期羁押概念进行规范,将检察机关以两种理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之后,侦查机关及人员既不释放被拘押人,也不变更强制措施的,纳入非法拘禁范畴,而对违反侦查、审查、审判时限,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明确相应的刑事责任。本报记者江雪

  告读者:超期羁押、刑讯逼供、律师会见被告人难被称为刑事诉讼的三大难题,本报法治专刊近日将组织专家对这些问题进行把脉,有此类遭遇的当事人、律师以及关心这些问题的法律界人士,可将您的经历、观点告诉我们,让我们一同来关注国家的法制建设进程。热线电话:029-8429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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