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桂网-当代生活报天峨11月30日讯天峨县人龙某被人强奸,并被盗走钱财,但是却找不到强奸嫌疑人,于是自己凭空想象在同村村民中“排查”。在认定了“作案对象”就是韦某后,私下要求韦某的妻子“退赃”,在被拒绝后,龙某遂向公安机关指控韦某的“犯罪事实”。在韦某被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证明其强奸后,龙某近日终于尝到了损人名誉的苦果。
1999年5月16日,龙某向同屯的村民罗某反映了其于当日凌晨被人闯入卧室强奸、并被盗走现金200余元。但龙某并不知道强奸施害者的特征,于是在“排查”中认定是邻屯的村民韦某作案,遂于次日向韦某的妻子说,韦某强奸了她,并盗走现金220元,要求私下处理并退回现金给她。
自己的丈夫去强奸他人,还要自己帮退赃款,这还了得?韦妻于是愤怒地质问丈夫为何强奸龙某。韦某由于没有实施强奸,截然否认了这“空穴来风”,但还不能令妻子信服,韦某不得不在第三天在自己家经营的桌球台边,当着龙某的面和当众进行烧香发誓,表明自己的清白,并到当地派出所申辩。
由于“凶手”不认罪,5月19日,龙某到天峨县公安局报案,指控韦某强奸偷钱。接报后,天峨县公安局就对韦某进行刑事拘留,由于暂时无法肯定是韦某作案,遂于5月25日将其释放,但还对其采取监视措施。同年11月,韦某被解除监视,但公安机关并没有撤销案件。
自己蒙受了不白之冤,却还被拘留和监视,这对韦某的名誉损害是非常大的。韦某于是要求龙某赔偿自己的名誉损失,但被拒绝。窝了一肚子气的韦某就将龙某诉上公堂。
天峨县法院审理后认定,龙某的行为侵害了韦某的名誉权,判决龙某向韦某书面道歉和赔偿精神抚慰金等2090元。宣判后,龙某认为,自己并没有当众或广为宣扬韦某强奸自己的事,而只向一个村民诉说,当众发誓、到派出所报案等都是韦某一个人的行为,自己也是在韦某报案后才报案的,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于是上诉。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龙某怀疑韦某强奸并报案,导致韦某被刑事拘留和监视居住,这已经对韦某的名誉构成了侵害。至于韦某当街烧香发誓引起众人围观,这本身也对自己的名誉造成一定的影响,对自己的名誉受损也有相当的过错。因此判决由龙某向韦某书面道歉和赔偿给韦某精神抚慰金等,共10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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