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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在线消息(楚天金报)记者陶德富 24日早上,陈某驾驶702路公交车,载客经过马路中的一道坎时,一乘客被颠受伤骨折。至昨日,受伤乘客仍在住院治疗,其医疗费该谁承担,却引起争议。
乘客车上骨折
54岁的伤者裴女士在水果湖附近居住,据其介绍,24日早上6时许,裴在周家大湾公交车站,搭乘司机陈某驾驶的702公汽,坐在倒数第三排的位置。
当车行至徐东大街至和平大道交界附近时,公交车突然一个“跳跃”,裴女士从座位上弹起,随后重重地落下来,背部剧烈疼痛,令裴无法开口说话。
陈某闻讯迅速将裴女士送往医院。经医生检查诊断,裴女士因受冲击致腰椎压缩性骨折,双下肢活动受限。
医疗费起争议
至昨日,裴女士住院治疗已花去3000余元,而这笔医疗费全部由司机陈某掏腰包。702路公交车队队长李永来27日接受采访时介绍,根据公交公司的有关规定,发生在车厢内的事故应由司机自行负责,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陈某认为,该事故由市政公司刷黑马路时,抬高马路路面留下高坎引起,并非其故意造成,而市政部门施工后未留下警示标志,应承担赔偿责任。事发后,陈某除已拿出3000元治疗费外,还多次到医院看望伤者。
昨日上午,记者来到市政总公司办公室,一工作人员称此事应由经营部负责。记者随后采访经营部有关人员证实,二桥底下部分路面确实由市政公司刷黑。但对因施工后,车辆通过时造成乘客受伤一事,应由总公司办公室负责。记者随后打电话与办公室联系,但无人接听。律师:公交市政均有责任
针对此事,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凌介绍,根据有关规定,乘客上车购票后即与公交车队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只有当乘客由于故意、重大过错所产生的自身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况下,公交公司才能免责,其他情况下,由公交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公交公司与公交司机之间,可按照内部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根据责任大小向具有过错的司机行使追偿权,使公交司机承担相应责任的赔偿义务。同时,因市政公司路面施工后,未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引起事故已造成损害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公交公司可要求市政施工单位一起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陶德富易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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