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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新《婚姻登记条例》,婚检将不再成为领取结婚证的必要条件。北京市卫生局妇幼处的负责人日前却明确表示,北京市婚前医学检查不取消,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12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因此要严把婚检关。
对此,民政部有关部门负责人8月27日重申:依据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当事人是否婚检完全自愿,各地不得搞强制。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婚姻管理处处长肖登峰说,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婚姻法时没有将婚检列为婚姻登记的法律程序,“作为配套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是依据婚姻法制定的,是对婚姻登记作出的程序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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