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兴城法院错误执行案件 国家粮库利益遭损害
http://news.tom.com 2004年01月21日02时21分来源: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1月20日电(记者程刚)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获悉,由于法院错误执行造成了国家粮库利益的重大损失,辽宁省兴城市人大常委会日前为此启动特定问题调查程序。据悉,法院目前已经落实人大常委会会议对特定问题调查所作的决议,错误执行行为已经得到纠正,办案法官也受到处分。

  据介绍,几年前,兴城市红崖子粮库的一个粮油经销处由职工张某承包经营,承包经营期间,张某欠马某等三人债务总计12万余元。1997年11月,兴城市法院判决张某如数偿还马某等人债务,红崖子粮库承担连带责任。执行时,法院直接将粮库的100吨玉米查封,于2000年将玉米以每吨723元的价格交付执行申请人。2003年4月,法院作出裁定,把粮库的自建平房和周边土地以14万余元折价给了申请执行人。兴城市粮食局认为房屋和土地的价格远远高于14万余元,玉米折价也过低,法院的执行损害了粮库的利益,随即向兴城市人大常委会申诉。

  兴城市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7月成立粮库执行案件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经过调查,粮库执行案件中的不正常行为浮出水面:将房屋和土地评估为14万余元的两名会计师,一人根本没有取得职业资格,为无效评估。经权威部门重新评估,房屋和土地价值为40万元;法院将玉米定价为每吨723元,确实过低,权威部门评价为每吨980元。

  2003年9月召开的兴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结果作出决议:责成兴城市法院撤销将玉米执行给申请执行人的裁定和将房屋土地执行给申请人的裁定,对案件按照法律程序重新办理;责成法院对涉案主要人员及主管领导做出严肃处理,结果上报市人大常委会。兴城市法院迅速落实人大常委会决议,很快将房屋土地交回粮库,100吨玉米重新核价;两名副院长被通报批评,两名执行法官分别给予记过和通报批评。

  特定问题调查程序:特定问题调查程序是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强硬的监督措施,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能的活动,其监督对象主要为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等。特定问题是指某项特殊或重大的问题。人大常委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议必须得到执行,否则人大常委会或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力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包括撤职、罢免等刚性手段,来保证决议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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