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刑罚从偷拍者手下拯救人的尊严


http://news.tom.com 2004年03月05日00时00分来源:中国青年报

王永军

  一名隐藏在公厕里专门偷拍女性如厕的技校老师,日前被南京警方抓获。这位老师交代,他曾多次利用摄像等手段偷拍女厕所,并将拍摄内容制作成光碟,回家独自观看。目前,警方已将偷拍者依法治安拘留。(2月29日《江南时报》)

  公厕偷拍事件发生后在当地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当地居民围绕如何保证人们的隐私在公共场所不被窥视,保证自己的人身权利不在公共场所被侵害等问题展开深入讨论。许多居民甚至把解决问题的希望寄托于厕所改造。改造厕所固然必要,但这并不是解决偷拍问题的根本办法。要彻底打击偷拍行为,必须把工作重心放在狠狠打击偷拍者上。在处理这个问题时,我们不妨借鉴香港的司法经验。

  据新华网报道,鉴于越来越多的不法之徒利用手机等电子产品的拍照功能进行偷拍,香港警方日前接获特区政府律政司的法律指引,建议引用普通法的“破坏公众体统罪”控告偷拍者,以取代目前刑罚较轻的“游荡”罪名。疑犯一经定罪,最高可监禁7年。

  偷拍是一种性质极为恶劣的行为。它一方面因目的不纯正而有违社会道德,同时也构成了对特定公民人身权利的侵害,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另一方面,当此种行为发展到一定程度,乃至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生活秩序时,还可能构成犯罪。尤其是随着电子科技的迅猛发展,偷拍越来越令人防不胜防,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

  在此之前,香港司法实践中对偷拍行为的处罚较为宽松,警方只能指控它为游荡罪,大部分偷拍者只被判处相对轻微的缓刑或社会服务令。与香港的司法实践相比,内地法律好像更加“空白”。内地的刑事法律对偷拍行为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也就是说偷拍在内地还不是一种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按“治安事件”进行处理,或按民事侵权事件进行审理。目前,还没有将它上升到刑事犯罪的高度来认识。在这种法律背景下,对偷拍者的处罚,与香港相比,内地也是很轻的。

  随着偷拍愈演愈烈,其社会危害性和法律责任显然已经发生了失衡。央视《今日说法》栏目曾经曝光过一个案例:房东在出租房内偷装摄像头偷拍房客夫妻的生活。这个案子最后是按民事赔偿案件办理的,偷拍者并没有受到刑事制裁。设想,如果这个偷拍者把拍摄到的他人生活隐私,制作成光盘或者提供给不良网站进行传播,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正常的社会秩序将造成的多么严重的侵害。如果对此恶劣行为进行轻微处罚,显然不足以震慑不法分子,使之停止侵害行为,反而会使之更加觉得有利可图,变本加厉地进行偷拍活动。

  香港警方今后将引用普通法的“破坏公众体统罪”控告偷拍者,疑犯一经定罪,最高可入狱7年。这种做法值得内地借鉴。偷拍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侵害公民人格权、名誉权的不法行为,但是内地现行刑法只将侵害公民人格权、名誉权的犯罪规定为三种:诬告陷害罪、侮辱罪和诽谤罪。从严格意义上讲,将严重的偷拍行为归入以上三种犯罪形态中的任何一种都不十分合适。要将严重的偷拍行为纳入刑事法律体系,笔者认为有两种方式:一是修改法律,二是出台新的立法、司法解释。在这两种方式中,在目前情况下实行第二种比较便利,通过解释法律的方式,将严重的偷拍行为定为犯罪,并按一定的罪名进行起诉。

  用刑罚来替代简单的治安处罚,把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偷拍行为当成犯罪进行打击,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完善内地的刑事法律制度,另一方面也可以狠狠打击偷拍行为,规范社会秩序,给公民生活安全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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