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偷拍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http://news.tom.com 2004年03月12日08时44分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广州女性街头遭遇偷拍后“春光照”还被上网!偷拍者侵犯隐私权吗?构成刑事犯罪吗?能将其绳之以法吗?

  新快报记者 尹来 杜巧巧 陈红艳 林靖峻 实习生 汪霞专家:偷拍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中山大学性别教育论坛负责人艾晓明教授:

  这不仅是一个暴力行为,而且已经侵犯隐私权,如果造成严重恶果,偷拍者很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主要是看最后造成的后果是什么,如果仅仅是拍了好玩,或者拿去盈利侵犯肖像权,是属于民法调整。但是偷拍后上网发布,调动起民众的偷窥心理,调动起我们的文化对妇女的仇视和羞辱,最后致人死命,这就是另外一种暴力形式,因为对妇女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按照国际人权保护的共识,偷窥或者偷拍行为都是涉及到隐私的概念,但是我国没有成文的明确法律来规定隐私权,对哪些方面需要保护、需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公众缺乏常识。由于我国在隐私权上的规定较为抽象,具体解释不够,所以受害者要起诉存在难度。律师:偷拍者可被拘留15天

  广州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詹礼愿:

  偷拍的行为性质是什么、涉及哪些法律,应该看偷拍者出于什么目的。如果偷拍者是偶尔一次发现一个妇女走光,然后偷拍,用于自己欣赏,那么该行为属于道德范畴,应该对偷拍者加强思想教育。如果偷拍者虽是供自己欣赏,并没有将照片传播,但却故意、专门、多次偷拍妇女走光照片,那么该行为属于流氓行为,按照《治安管理条例》19条第4款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属扰乱公共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偷拍的妇女走光照片在网上传播,将会对妇女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可能有些妇女会受不了此等羞辱而采取自杀等极端行为。如果出现这样的严重后果,那么就可能涉及到追究偷拍者的刑事责任,应当报案。从民事法律方面看,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出台关于保护隐私权的具体法律制度。警方:手机偷拍执法有盲区

  广州市公安局的有关部门负责人:

  目前来说,像手机偷拍这种事情,到公安机关报案的还是少数。大部分人都是选择双方私下解决,或是通过法院来解决。这类问题大多够不上立案标准,也就是公安机关是无权受理的。除非偷拍者把被拍照人的照片用于伪造证件、招摇撞骗或是制作成淫秽物品等,才涉嫌犯罪,警方才可能介入调查。

  目前,我国的刑事法律对“偷拍”行为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这也给公安机关在执法实践中带来很多不便。比如说,如果某人上厕所时被人偷拍,可以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做个记录,如果能找到偷拍者,也只能问问他为什么偷拍。如果那人回答就是拍着玩,也拿不出任何法律依据对他进行处理,最多按照“治安事件”作治安处理,往往达不到真正的惩治效果。

  就算此类案件达到立案标准,取证过程也是相当困难的。虽然警方有专门的网络监管部门,而且也有很多高科技的设备进行监测,但由于目前我国的网络市场还十分不规范,特别是大量黑网吧的存在,给案件的侦破过程带来极大困难,因此,对此类案件的侦破会极其耗费人力物力而收效甚微。(夏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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