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乞丐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在中国尚属首例
新快报讯 (钟欣) 南京市一名“马路乞丐”拦车强讨,引发车祸致人2死3伤。日前,肇事人、“马路乞丐”孙进虎,被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浦口区法院提起公诉。据了解,对一名在马路上拦车乞讨的乞丐,以这样的重罪名提起公诉,在中国尚属首例。
乞讨酿出大祸端
据《南京日报》报道,今年35岁的孙进虎是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东葛村人,曾因犯抢劫罪被判8年。出狱后,他在寻找已与其离婚的妻子时,被打残左腿。之后便开始拄着拐杖上路,以强行拦截过往车辆讨要为生。
检察机关查明,去年8月1日清晨6时多,在浦合线某路段,孙进虎看到一辆大货车迎面驶来,便强行拦截乞讨,引起两辆货车追尾,致人1死1伤。9月28日上午8时,驾驶员王某驾驶出租车从滁州返南京。由北向南行驶至浦合线时,孙进虎又进行强拦乞讨。王某因受惊吓,方向失控,出租车冲向路边小店,当场造成1死2伤。
去年底,警方以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将其刑事拘留,并提请浦口区检察院依法批捕。
涉嫌何种犯罪产分歧
浦口区检察院考虑到孙进虎犯罪的特殊性,立即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对孙准予批捕。但随后在认定孙进虎涉嫌所犯何罪上,意见不一。一种观点认为,孙的行为是在引起交通事故后,才造成人员伤亡,应定为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孙以其他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应认定涉嫌犯有危害公共安全罪。
为准确定性,浦口区检察院又向多位刑法专家请教。日前,他们达成共识,认为孙进虎以其他方式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接到检方的公诉文书后,浦口法院法官问孙进虎,是否要请律师为其辩护。孙讲,他没有罪,所以不需律师辩护。
罪名成立最少被判10年
南京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根华介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社会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的行为。这类犯罪是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犯罪。因为这类犯罪行为不是针对某一个、某几个特定的人或者某项特定具体财产,其实际危害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犯罪分子本人往往都难以预料,甚至难以控制。
李根华称,该罪是一个量刑很重的罪名。《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对孙进虎指控罪名如果成立,他将面临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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