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张小泉”两审均不侵权
http://news.tom.com 2004年08月10日10时30分来源:法制日报

本报上海8月9日电(记者刘建)为广大消费者关注的刀剪行业两大巨头的“商标———字号”讼争终于尘埃落定。上海市高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原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下简称“杭州张小泉”)败诉。

  1999年3月,“杭州张小泉”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诉讼,指称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和上海张小泉刀剪制造有限公司(下统简称“上海张小泉”)的企业名称侵犯了其商标注册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上海张小泉”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二百三十余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小泉”剪刀具有三百多年的历史。1663年,张小泉在杭州开设“张小泉”刀剪店,张小泉去世后,其子张近高继承父业,并在“张小泉”后面加上“近记”以便识别。1910年,张祖盈承业。

  1949年,张祖盈因亏损宣告停产,并将张小泉近记全部店产连同牌号盘给了一许姓商人。杭州解放后,张小泉近记剪刀复生。1953年,人民政府将当时所有的剪刀作坊并成五个张小泉制剪合作社。

  1950年,上海数十家上海张小泉剪刀商店签订了同牌同记联名具结书,内容主要是:“张小泉牌号沿用已久,难以更改,共同使用,加记号以为识别,永无争议。”

  法院还查明,“杭州张小泉”于1964年8月取得“张小泉牌”注册商标。1997年4月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上海张小泉”成立于1956年1月,1987年1月注册使用“泉字牌”商标,1993年10月被授予中华老字号证书。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海张小泉”的企业名称是否侵害了“杭州张小泉”的注册商标及驰名商标。

  法院认为,“杭州张小泉”的注册商标和“上海张小泉”的企业名称均使用了数十年之久,双方对“张小泉”品牌的发展、壮大均作出过一定的贡献。因为“杭州张小泉”注册商标、驰名商标的取得晚于“上海张小泉”企业名称的使用,根据公平、诚信以及保护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的原则,法院由此认定,“上海张小泉”的企业名称不构成对“杭州张小泉”注册商标、驰名商标的侵害,对“杭州张小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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