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ar Text Text=非法出具金融票证造成损失6000万元
晨报讯(记者颜斐)原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国际贸易结算处3名干部违规为客户开具信用证,给银行造成损失高达6000多万元。昨天上午,市二中院终审以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分别判处3人6年至8年有期徒刑。据了解,这起大案是在对赖昌星走私集团远华大案查处过程中发现的。
1998年8月至9月,在肖德林担任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国际贸易结算处处长、蔡国庆担任该处副处长、王续起担任该处进口科副科长期间,该单位受理了中国商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申请开立不可撤销远期跟单信用证的业务。商业对外公司向中行北京分行递交的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文件中,缺少进口付汇备案表、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购汇申请书、合同等必备文件,且缺少中行北京分行信贷部门的授信额度审批。此时,商业对外公司已因涉嫌骗汇被有关部门列入“黑榜”。3人在上述合规要件的审核、审批中,既未责令商业对外公司补交上述必备文件,也未向该公司收取保证金,便同意商业对外公司分别以北京中侨投资实业发展总公司、北京巴黎公寓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为担保。因肖德林的审批权限在100万美元以下,3人便以“化整为零”的方式为商业对外公司开具了10笔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金额共计800余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000余万元)。信用证到期后,中行按规定垫付了相关资金。但这笔款项商业对外公司拒不支付。商业对外公司随后因经营问题被撤销,造成中行6500多万元资金无法追讨。
市二中院认为,肖德林3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造成本单位重大损失,该3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依法应予惩处。
据了解,1998年,中央专案组在对赖昌星案的调查过程中,发现了中行北京分行肖德林等人涉嫌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的行为,遂责令公安部立案侦查,最终牵出了这起涉案金额6000多万元的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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