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视角:期待黄静案催生伟大判决
http://news.tom.com 2004年12月08日17时11分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王琳

  争议重重且悬而未决的“黄静案”于昨日在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开庭审理,尽管法庭以该案涉及个人隐私为由依法不公开审理,但还是吸引了全国20多家媒体的记者云集湘潭。在网上,聚焦此案的网友更是无法计数。对于承办法官而言,这起“网络第一案”已实实在在成了一宗“棘手的案件”。“棘手的案件,或者诞生伟大的法官,或者创造恶劣的先例”(西方法谚)。

  “黄静案”的“棘手”之处可能并不在于或并不主要在于它广泛而深远的网络影响,而更在于此案触及到了中国司法制度中的若干敏感区域。于汹涌的网络民意之外,这场“司法裁判大考”至少还包括了司法鉴定之惑,专家意见书之疑,程序正义之坚守。

  最引人注目的是,莫过于法官对“黄静案”中六次鉴定的审查与采信。这六次鉴定,每次结果都不尽相同,甚至互相矛盾。公诉方最终采用了湖南省公安厅于去年6月8日做出的鉴定,即认定黄静系因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鉴定结论是七类法定证据的一种,法院享有对其审查判断并最终决定是否将之作为定案依据之权。问题在于,作为法律专家的法官如何去审查判断作为法医学专家的鉴定结论,就鉴定结论的产生而言,它是一种科学实证活动,而不是审判行为的一部分。一些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鉴定形成了一个错觉,那就是片面地将鉴定人视为“法官之前的法官”,将鉴定结论视为“判决之前的判决”。当然,鉴定结论于裁判的结果的确具有十分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鉴定结论绝非无须查证,也绝非不可查证,而是必须经过质疑和解疑,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专业化极强且存在重大争议的鉴定结论,会成为法官们不能承受之重吗?

  法官们的另一压力来自于“专家意见书”的再现。据报道,清华大学宪法与公民权利中心委托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邀请了4名法学专家,就黄静被害一案进行了论证。论证的结果也于昨日公布,与刘涌案中引起了轩然大波的“专家意见书”相比较,公众对“黄静案”中的“专家意见书”给予截然不同的“待遇”。而理性告诉我们,“专家意见书”并不因其结论有利于一个黑社会老大,或有利于一位普通公民,就应受到司法的排斥或接受。如果说“专家意见书”是有害于司法应遵循的“程序正义”的,“黄静案”中的“专家意见书”当然不能例外。

  承办法官已在事实上被推上了风口浪尖,对于有抱负的法官们而言,与其说“黄静案”是一个“棘手”的案件,莫如说“黄静案”更是一个可遇而不可求的挑战,承受这种挑战不仅仅是这几位法官们,更有站在他们身后的司法体制。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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