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正
谈起“形象工程”,人人反感。可时至今日,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却仍屡禁不绝。原因固然很多,但这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缺位不无关系。作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的重大事项、重点工程进行监督,这是义不容辞的法定职责。
宪法第110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组织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据此,人大常委会在对政府的重大事项和重点工程进行监督时,应当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和专业人员,作深入的调查和科学的考证,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更充分地体现民意、集中民智,以便在人代会期间,在讨论审议政府报告、作决议决定时,按照实事求是原则,把法律赋予的权力用到位,代表人民依法把关。确保人代会通过的重大事项,不仅是政府热衷要干的,而且是老百姓热切期盼的。
人大常委会作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有责任依据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适时将本级人民政府的重大事项及当地老百姓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纳入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将重点工程项目列入人大常委会监督范畴,随时对政府重点工程进行专项视察、重点检查,确保每一项重大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在人大监督下运行。
作为人大代表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各项活动中,应该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深入选民,倾听他们的要求和呼声,多为政府提出意见、建议,帮助政府转变职能,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努力打造诚信政府、服务政府。这既是各级人大代表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也是应尽的法定义务。
只有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忠于宪法,切实承担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对政府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人事监督,才能使大大小小的“形象工程”真正成为众口皆碑的“民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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