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处罚卖淫嫖娼出新规 卖淫嫖娼双方强制检测性病
http://news.tom.com 2004年12月26日08时27分来源:南方日报

  南京消息 据《金陵晚报》报道,日前,江苏省公安厅制定了《关于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指导意见》,对公安机关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证据规格、量罚基准和工作规范等作了具体规定,公安机关在对“卖淫嫖娼案”进行处理时有了细杠杠。

  《指导意见》根据宽严相济的原则,区分不同情节,提出了从轻和从重处罚的意见。如,规定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70周岁以上人员初次卖淫、嫖娼的,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的,以及初次卖淫、嫖娼未遂,卖淫、嫖娼中止的等,予以从轻处罚;对公开招嫖和利用网络卖淫的人员,以及明知对方是未成年人而卖淫、嫖娼的,从重处罚;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应当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人员,必须进行强制治疗。

  《指导意见》还规定,严禁民警以诱导他人实施卖淫、嫖娼等方式查处卖淫嫖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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