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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将于年内审议反性骚扰有望首次写进法律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的立法计划中,《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被列入日程。记者了解到,在有关部门向国务院提交的一份有关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建议送审稿中,写入了男女平等退休、禁止对妇女性骚扰和单位要采取措施防止职场性骚扰以及明确人大代表中女候选人的比例等热门话题。目前,此稿已提交国务院,有望于今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男女平等退休将有法律依据 送审稿将“男女平等”写进总则。记者看到,虽然此前一直呼声很高的“男女同龄退休”没有出现在建议稿中,但其精神在其中有所体现。专家认为,应当制定弹性退休制。 送审稿还提出,在就业、晋职、晋级、评聘专业职称、退休等方面,应当按照男女平等原则,不得歧视妇女。送审稿首次提出男女退休平等,但这是不是就要求男女同龄退休呢?参与起草此稿的专家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婚姻法教授杨大文对记者说,退休平等并不等同于同龄,这只是个原则性规定。 杨大文教授说,起初有专家提出过男女同龄退休,但在他们的调查中发现,不同妇女群体对是否要求同男性同龄退休有不同的看法。对于在工厂工作的妇女,由于从事体力劳动,工作到50岁就已很累,因此她们不希望与男性同龄退休。而对于从事公务员工作的女性而言,比男性早5年退休则意味着丧失许多发展机会,她们希望同龄退休。因此,杨教授认为,最好有一个弹性制度,原则上男女同龄退休,女性可自愿选择提前5年退休,实行同龄退休和妇女自愿选择相结合的制度。送审稿中写入平等退休,是为将来男女退休年龄改革提供法律依据。 杨大文教授还提出,由于性别限制,女性就业相对比男性困难。因此,对于用人单位,在用人合同中不得有限制结婚、生育的规定。单位要采取措施防止职场性骚扰 记者看到,送审稿除明确禁止了对妇女性骚扰外,还提出了单位要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有性骚扰。这将是我国法律中首次提出“性骚扰”的概念。 随着女性对自己人身保护意识的逐步增强,很多遭受性骚扰侵害的女性开始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由于证据取得问题以及法律不完善等原因,我国性骚扰的民事诉讼多以遭受性骚扰的女性败诉告终。 杨大文教授说,在公交车等公共场所的性骚扰可以有公共力量来约束,而工作场所的性骚扰,相对而言要多一些,也比较隐蔽一些。因此,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记者也看到,送审稿也提出对于对妇女进行性骚扰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受害妇女要求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妇女身体、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规定女代表人数比提高妇女参政机会 杨大文教授说,近年来,在参政问题上妇女地位提高了,但同妇女占人口总数一半的情况看,现在妇女在人大代表以及国家机关领导中的比例并不高。在一些机关的领导层中,虽然有妇女,但女领导大部分是副职,主管的大部分是教育、计生等工作。另外,女干部中科级以下最多,处级和厅局级明显减少。 送审稿中提出,在全国人大及地方人大代表的候选人中,女性代表应当占候选代表人数三分之一以上。在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女干部。杨大文还建议,在女性比较集中的行业,行业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应当同女职工的比例相适应。 首席记者 赵中鹏 他山之石国外咋防性骚扰? 为了有效制止性骚扰的发生,美国、德国等国在规定了行为人法律责任的同时,也明确了当事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明文规定禁止性骚扰,或者没有采取严格的措施防止性骚扰的发生,或者在接到被骚扰者反映之后没有采取行动,不能有效地制止事情的继续发生,单位就要承担赔偿的后果。欧盟关于惩治工作场所对妇女“性骚扰”的法案中也规定对性骚扰视而不见的企业领导人将受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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