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工资保障金制度维护民工权益


http://news.tom.com 2005年07月10日08时40分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南昌7月10日电(胡勇飞)凡在江西省境内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今后都必须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这是日前出台的《江西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作出的规定。

  这个办法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下列标准缴纳:工程中标价(合同价,下同)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分别按照中标价的1.5%缴纳;工程中标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分别按中标价的1%缴纳。工资保障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由劳动保障部门监督使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建筑企业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解决建筑企业及分包工程后,各专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或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及其他职工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从其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建筑施工企业确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无法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从建设单位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劳动保障部门的意见书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工资保障金的划支手续,并及时发放被拖欠的农民工及其他职工的工资,同时通知责任单位在启动工资保障金后的30日内补交已经支付的工资保障金。对拒不补交的单位,将记录其不良信用档案,通报其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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