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突发心脏病 医院要求解除住院协议


http://news.tom.com 2005年08月10日10时03分来源:每日新报

  条件约定不明原告诉求被驳张家民黄瑾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黄瑾】一名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在将病人送到某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时,与医院签订协议,约定“如果病人突发其他病症,监护人应立即将病人接出治疗”。住院3年后的一天,该病人突发心肌梗塞。但接到医院通知后,监护人未及时赶到。医院为抢救病人,将其送到了相关医院进行治疗。但在该病人暂时脱离危险之后,监护人还是拒绝将其接出治疗。医院为维护自身权益,将病人的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协议,并由监护人将病人接走。近日,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监护人的行为构成违约,遂判令其将病人接出治疗。但因双方关于解约条件的约定不明,法院最终未能支持医院解除住院协议的诉讼请求。

  被告杨某因精神失常于2002年1月被家属和所在单位送入某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次日,医院与杨某家属签订了一份住院协议书。协议约定,患者住院期间发现有合并症或突发症时,医院应及时通知家属将患者接出医院,或转院治疗,所需费用由家属承担。如患者家属接到通知不及时来院办理有关手续,则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2005年4月,杨某突发心前区疼痛,医院及时通知其家属带病人外出就诊,然而杨某家属并未及时赶到。医院考虑到杨某随时有生命危险,立即带其到相关医院就诊。经诊断,杨某患有急性前间壁心肌梗塞,需住院治疗。此后,医院与杨某的家属多次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医院将杨某和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住院协议,由杨某的监护人将杨某接走。

  经审理后,主审法官判令医院和杨某监护人继续履行签订的住院协议。但同时要求监护人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杨某从医院接走治疗或转院治疗。

  主审法官在判决书中阐释道,医院与杨某家属签订的住院协议,法院依法确认合法有效。医院履行协议义务后,杨某家属没有全部履行合同义务,实属违约。特别是杨某突发急性前间壁心肌梗塞后,由于原告医院是医治精神病的专科医院,所以该医院在履行通知监护人的义务后,主动采取了将杨某送到其他医院医治的措施。现杨某需到其他医院治疗,但截止到诉讼前杨某的监护人也未履行义务,其行为违反了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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