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受害人有望获得救济渠道


http://news.tom.com 2005年08月24日00时00分来源: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8月23日电(记者程刚)第三次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为性骚扰受害人提供了更多的救济渠道。按修订草案规定,性骚扰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今天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表示,有些常委委员、地方和专家提出,性骚扰的问题受到广泛关注,本法禁止性骚扰是必要的。同时,考虑到性骚扰是否限于工作场所,用人单位采取什么防范措施,情况都比较复杂,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本法需要规定的是受害人的救济渠道和实施性骚扰具体行为的法律责任。

  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全国妇联研究,建议删去这一条的第二款,将这一条修改为:“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同时,将修正案草案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逐步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社会保险等制度。”蒋黔贵介绍说,有些常委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地方提出,我国社会保险体系是包括生育保险的,本法对此应当作出明确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部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全国妇联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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