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毅中:矿难背后腐败的核心是官商勾结权钱交易


http://news.tom.com 2005年09月15日16时07分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9月15日电9月3日,国务院第446号令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就贯彻落实国务院《特别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接受《人民日报》专访时指出,煤矿事故背后的腐败,核心是官商勾结、权钱交易。

  李毅中说,从近来查处的事故和案件看,煤矿事故背后的腐败现象主要表现是:公务人员或者国有企业负责人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入股办矿或获得“干股”,谋取非法利益;公务人员或国有企业负责人自办煤矿或违法违规支持其亲属办矿,非法牟取暴利;公务人员在为煤矿企业办理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许可证等各种证照的过程中收受贿赂;公务人员在煤矿违法生产经营中充当保护伞,获得私利;公务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包庇、袒护、瞒报、逃避惩治处理等。核心是官商勾结、权钱交易。

  李毅中强调,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要严格按照中纪委等四部门的文件要求,进行清理。

  解决“执法不严”的问题,《特别规定》和国办《紧急通知》两个文件有具体措施。李毅中介绍,首先,两个文件具体规定了地方政府、政府相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在整顿关闭工作上的责任,构建了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体系。本着“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要求,对各方责任做出了明确界定。同时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查处职责。

  第二,制定了更加严厉的惩处办法。在赋予煤矿企业、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职权的同时,也明确了必须承担的责任,对不履行责任的行为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无论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其严格、严厉的程度是以往没有的。

  第三,确立了地方政府统一负责、政府各部门联合执法的机制。

  李毅中还指出,《特别规定》构建了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体系。对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人员,在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因不履行职责、工作失职、监督检查不力等,规定了行政处罚办法。尤其是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的,明确了责任追究办法。

  《特别规定》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因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不力,规定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特别规定》在经济处罚上施以“重典”。对违法违规煤矿的罚款上限升到200万元,对个人的罚款上限升到15万元。

  安监总局在落实两个文件中如何解决“工作不实”的问题?李毅中强调,重要的环节之一是抓紧制定配套规章制度。安监总局和煤监局将制定出台一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是“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认定标准”。二是“煤矿停产整顿有关问题的具体规定”。三是“煤矿关闭取缔有关问题的具体规定”。四是进一步界定各方面在职工培训工作上的责任。五是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具体要求。六是“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细则”。彭嘉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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