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暂不实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申报个税


http://news.tom.com 2005年11月17日14时53分来源:新华报业网

  北京讯 昨天,国家税务总局首次针对个人所得税问题表态时称,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还不适宜以家庭为纳税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从世界范围来看,确实有些国家在个人所得税上采用“夫妻联合申报”或“家庭申报”的征税方式,这样税收负担更加公平、合理。

  但实行这种方式,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前提条件:首先是采用综合税制或混合税制模式;其次是全社会的法制建设水平较高,全体公民依法纳税意识较强;再次是税务机关有很强的税收征管能力,能够掌握纳税人的真实情况。

  该负责人表示,如果不同时具备这三项条件而采用“夫妻联合申报”或“家庭申报”的征税方式,就会产生巨大的征管漏洞,导致大量税收流失,同时还会产生新的不公平问题。从现实来看,我国要具备这些条件,还需要较长时间,因此,目前还不宜实行这种征税方式。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昨日介绍,将个人所得税工薪费用扣除标准从现行的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政府财政每年将因此减收280亿元人民币。

  据测算,如果按《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提出的1500元为标准的话,财政将减收230多亿元。而根据国家统计局对全国500个城市、5.5万户家庭收入统计调查的有关数据,按照现行每月800元的扣除标准,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约为60%%;扣除标准调整至每月1500元后,纳税比例将降至30%%左右,纳税人数减少一半左右。

  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最终扣除标准由1500元提升到1600元后,将使工薪阶层纳税面进一步降至26%%左右,财政进一步减收50亿元左右。而这280亿元,相当于国家让利给了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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