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老师将一女生带至校外偏僻处进行亲吻抚摸


http://news.tom.com 2005年11月19日15时10分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海口11月19日电(林莹、曾敏)苏某到教学点上法制安全课,却将一名女生带至校外偏僻处进行亲吻抚摸,近日苏某被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51岁的苏某是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一股长。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2月19日上午,苏某去保亭新政报什学区教学点上法制安全课。下午2点左右,苏某走到学校三年级教室,见到14岁的小平(化名)等同学在等老师来上课,便以谈话为由把小平叫到教室外面,拉住小平的手,把小平带到离学校100米外的路边一片矮树丛中。苏某问了小平一些情况后,就开始叫小平亲吻他。小平不肯,苏某就对小平“动手动脚”。

  这时,小平的任课老师在课堂上发现小平被苏某带走后,随即叫学生四处寻找。小平听到同学们的喊叫声后,趁苏某不注意时逃走,她跑回家把这件事情告诉了母亲。老师看见小平在教学点的东南方向往家里跑,就赶去小平家问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小平把事情的原委告诉了老师。当天下午他们就到派出所报了案。

  法院一审认为,苏某以谈话为由把女孩拉到偏僻无人的地方,主观上有猥亵儿童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搂抱、抚摸、亲吻的猥亵行为,已经构成了猥亵儿童罪。法院称苏某身为人民教师,本应该为人师表,但利用上法制宣传教育课之机,以谈话为由猥亵学生,行为恶劣,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

  判决之后苏某立即上诉,他认为自己是出于父爱亲吻,抚摸小平的脸,并没有其他的想法,也没有实施猥亵行为,他是无罪的。

  海南中院认为,苏某将被害人带离教室、第三人看不见的地方实施他所供述的行为,具有猥亵的主观故意,不存在父爱之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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