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烟草局干部将两万受贿款捐出仍被定为受贿


http://news.tom.com 2005年08月12日03时38分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新快报讯 (记者曹晶晶 实习生华璐 通讯员王燕) 如果将收到的贿赂款项捐献给慈善事业,那么这笔钱财算不算非法的受贿款项呢?日前,原省烟草专卖局一主任被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定受贿罪成立。法院认为其中一笔20000元的贿款虽然全部捐作慈善用途,但其性质仍为受贿款。

  甘某现年58岁,原系中国烟草总公司广东省公司(又称广东省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省烟草局)机关服务中心主任。于1997年至2004年间,甘某主要负责管理单位的基建工程项目,包括参与公司有关工程的发包讨论、质量监督、进度款审核拨付、工程验收等工作。利用职务之便,他先后收受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多次贿赂,包括现金35000元、购物卡16000元、帝舵牌手表一只及价值5900多元的海尔彩电、燕窝、鱼翅、冬虫草等物品一批。

  1997年底至1998年底,甘某在参与管理该公司林和东路综合楼装修工程的过程中,先后两次收受了承接该工程的香港某装修公司总经理林某的贿赂,其中有现金20000元。事后,甘某将这20000元全部捐给了公益事业。

  这20000元成为了法庭辩论的焦点。辩护律师在开庭审讯过程中认为,甘某主观上不存在受贿及为行贿人谋利益的故意,此款项不能算受贿的违法所得。公诉人则坚持认为这是受贿款项。

  经法院审理判定,甘某在收受贿赂后,受贿行为已完成。他以个人名义将钱用于公益事业,是个人处分财物的行为,并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律师在此方面的辩护意见据理不足,故不予采纳。

  因甘某系自首且认罪态度良好,法院判处甘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没收其退出的违法所得56900元人民币及帝舵牌手表一只。

  又讯 省烟草局前行政处基建房产科科长麦某于1996年底至1999年初,在省烟草公司林和东路综合楼装修工程以及茅岗仓库装修工程期间,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0万元。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决其受贿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全数没收非法所得20万元。

    新闻论坛    发表评论
    TOM搜索更多内容受贿  TOM商城:万种精品任您选!
    TOM邮箱+网络U盘+50兆相册
相关文章
·郑州市南曹乡女乡长樊某一年受贿86万余元(08月11日)
·湖南两名副市长分别因玩忽职守及受贿被查处(08月11日)
·福建省连江县原县委书记 黄金高涉嫌受贿被起诉(08月10日)
·余斌受贿济贫仍是犯罪 法学专家认为法院判轻了(08月10日)
·更多相关文章受贿 
首页 | 新闻 | 体育 | 娱乐 | 音乐 | 汽车 | 财经 | 房产 | 科技 | 女性 | 游戏 | 短信 | 彩信 | 点歌 | 邮箱 | 搜索 | 拍卖 | skype | 论坛 | 游戏世界
TOM首页 > 新闻首页 > 国内新闻 > 正文

 


TOM集团  TOM在线  广告服务  私隐政策  TOM招聘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5 雷霆万钧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