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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白银讯 (记者张其文)倍受社会关注的平川区“12.22”小南沟特大矿难案,日前在会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在事故发生后,不履行监管职责、集体隐瞒事故的原平川区煤炭安全监察局局长王俊英被判出有期徒刑及半年拘役,并分别予以缓期执行。 事件回放:事故被集体满报 2002年12月22日21时许,位于平川区的兰州金城旅游服务(集团)公司小南沟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11名矿工死亡。事故发后,作为主管部门的平川区煤炭安全监察局局长王俊英、副局长吕佐顺、办公室主任李生荣、大水头煤管站副站长蔺强等4人在得知小南沟煤矿发生事故后,不但不积极履行其法定义务,向平川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反而集体隐瞒事故。直到2003年1月2日,此次事故经遇难着家属举报后,才浮出水面。事后,王俊英等4人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取保候审,并提起公诉。2004年6月24日,此案受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在会宁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当天没有宣判。 法庭审理:查明事故满报内幕 经过庭审,此次事故被满报的一些内幕才终于为人所知。经审理查明:2002年12月22日,小南沟煤矿事故发生后的第五天即12月26日中午,王俊英、李生荣、蔺强等人从平川区郭城煤矿检查完安全工作后,在平川区“沁源酒店”吃饭,期间李生荣、蔺强从别人口中听说小南沟煤矿发生了事故,并随后将这一情况告诉了王俊英。王当即叫上李、蔺二人回到了单位,并立即打电话给矿长张营核实情况。经过多次询问,矿长张营才承认矿上发生事故,并埋了11名矿工的事实。在证实了这一情况后,王让李打电话叫来了正在区上参加“两会”的副局长吕佐顺。随后,四人在互通了事故情况和得知该矿正在处理死者的赔偿情况后,决定集体对事故隐瞒而未及时上报。 一审判决:四责任人各领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政府授权并担负对全区煤矿企业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法规的监督检查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各级负责人,在得知小南沟煤矿发生事故后,不但不及时向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事故,反而 集体隐瞒,导致事故未能得到及时查处和死难者家属集体上访。四被告不履行职责的行为严重损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降低了人民群众对当地政府及国家机关的公信力,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犯,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王俊英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首先主张隐瞒事故不报,继而伙同其他三被告决定集体隐瞒事故不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他三被告系从犯。据此,依法以滥用职权罪判出被告人王俊英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判出被告人李生荣、吕佐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出被告人蔺强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本报记者 张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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