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上诉 第一大款警察林福久被判死刑没收财产
http://news.tom.com 2004年07月27日15时55分来源:东北新闻网

东北新闻网7月27日(记者 周纯明 通讯员 王正平 杨新立 康苗)今天上午10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依法对原鞍山市公安分局内保分局局长林福久受贿、贪污、重婚上诉案公开宣判:驳回林福久上诉,维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人林福久,男,1950年4月25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大专文化,原鞍山市公安分局内保分局局长。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林福久于1994年9月至2002年1月期间,利用担任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税务检查处处长、鞍山市税警机构筹备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鞍山市公安局税侦分局局长、鞍山市公安局内保分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受贿45起,财物总价值人民币6331541元,其中索贿33起,索贿财物总价值人民币5692205元;贪污3起,贪污财物总价值人民币712648元。被告人林福久有配偶而与她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构成重婚罪。

  今年5月27日,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林福久死刑,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人民币,以重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判处林福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福久不服,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林福久的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周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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