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官司试行“三段式调解”


http://news.tom.com 2005年08月14日11时07分来源:北京青年报

  宣武法院推出“庭前、案中、案后”调解新举措———

  本报讯 针对物业纠纷、供暖合同纠纷等矛盾复杂、容易反复的群体性诉讼,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推出了庭前调解、案中调解、案后调解的“三段式调解”新举措。此举措在2000件供暖、车贷、房贷等敏感性案件的审理中试用后,调解率近80%,而且无一件越级上访。

  近日,宣武法院经济庭审结了一起某饭店和某企业的供暖费纠纷案。某饭店从国有企业改成有限责任公司后出台规定,今后不再负担职工的供暖费。饭店的职工听到此消息后纷纷表示要到上级部门上访。这时收不上供暖费的供暖公司又把饭店起诉到了宣武法院,要求其按照规定交纳职工的供暖费。饭店认为企业改制后饭店财产已经属于各股东,替职工交纳供暖费等于从股东兜里掏钱。针对此案矛盾激化涉及面大等特点,承办法官没有急于开庭,而是召集饭店负责人讲解目前北京市供暖费的相关法规和国家对企业改制的相关规定,进行庭前调解。随后又请来房屋管理、市政管委等行政部门的人员讲解政府关于供暖费的各种政策,进行案中调解,使饭店负责人终于同意交纳职工的供暖费。

  此案后期出现反复,饭店负责人又提出宁可打官司,也不再为其职工交纳供暖费,承办法官又启动了案后调解,最终说服饭店出台新的供暖费管理规定,避免了再次出现新的诉讼。

  据宣武法院经济庭王卫庭长介绍,庭前调解的目的是法官了解案件的成因,便于法官抓住案件的主要矛盾,也使当事人更容易接受法官的调解方案;案中调解主要是针对案件的诉讼请求,在法官的主持下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执法部门参与,共同进行调解,加强调解力度;案后调解,即在结案后监督调解协议的落实,从根本上杜绝社会矛盾的再次出现。

  门头沟法律援助案诉前先调解

  本报讯 从即日开始,凡是法律援助案件,必须先经过诉前调解,之后才能进入诉讼程序。所有法律援助案件,只有在调解不能或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前提下,指派律师才可以到法院起诉。这是记者从门头沟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获得的信息。据悉,这是本市首次将调解机制引入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理。

  有关人士介绍,法律援助案件诉前调解机制,对已经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在起诉前由律师对当事人各方先行调解,目的是有效化解矛盾。诉前调解由区法援中心的公职律师主持,以当事人同意为原则。对于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经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还要到法院立案,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据了解,诉前调解,避免了诉讼对当事人感情的伤害及高昂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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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李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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