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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改革以来取消了农村的乡统筹、村提留等各项收费,实施了“一事一议”的筹资办公益事业的办法。对农村修路、修桥、学校维修、义务兵补贴、敬老院维修及老人供养等的资金筹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中也出现了许多难以应付的问题。这些问题多数由乡村债务链引发。税费改革之前,个别农户“钉子户”不尽缴税费义务,不交农业税,而乡统筹、村提留款更顶着不交,有的村民手中拿着钱向乡村干部叫号:我有钱!不给你,你能把我怎办?农民是“高压线”,干部不敢触、不敢碰,一点办法都没有。钱收不上来,乡(镇)政府给压力、限时间。村干部为完成任务,借高利贷。加上村干部用于招待等留下沉重的“三角债”。“三角债”一直是干部的一块心病,欠不起、托不得、清不了。由此而引发的干群矛盾愈来愈深。欠债的人理直气壮、不欠债的村民心里不平衡,办公益事业都不交钱,“一事一议”又不具法律效力,对村民约束力不强,讨论公益事业出线的事,有一个人不同意,事情就办不成。上级规定和决定必须办的公益事业,村民委员会主持办了,就又会发生新债务,加大了本就难以解决的“债务链”。为此,必须让“一事一议”具有法律效力,制订《村民委员会议事规则(条例)》来调整办村公益事业筹资事宜,以供全体村民遵守。 《村民委员会议事规则(或条例)》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本章主要规定立法目的、调整范围、议事内容的保证措施。 第一条 立法目的 1. 为了保护最广大村民的合法权益。 2. 为了保证农村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 调整范围 3. 明确本规则调整的事宜为村公益事业,公益事业应包括的内容。 4. 确定村民对村公益事业应承担有义务。 第三条 保证措施 主要规定村民委员会通过经济的、法律的、必要的行政手段保证议事决议的措施。 第二章 议事的内容 第四条 修桥修路。要想富先修路,国家出台了村村通富民政策,加大了国家补贴力度,由农民出资仅是很有限的一部分,最大部分由国家拿,而由农民拿的这部分钱只能由受益的村民拿,应该由农民讨论这部分钱怎么拿、拿多少?什么时候到位? 第五条 学校校舍维修。乡村学校主要承担本地村民学龄儿童的义 务教育。目前,我国义务教育实施国家、省、县三级责任制,国家、省、县以县为主,而县级财政几乎都是吃饭财政。虽然加大了向义务教育投资力度,但仍显不足,校舍维修等仍需村民补贴,这就要由村民承担。 第六条 敬老院房舍维修和老人生活费。孤寡老人住进养老院,由 村民共同抚养,这是中华美德。敬老院房舍维修采暖,雇人伺候和必需的生活供给也需要村民分担。 第七条 役务兵补贴。也要由村民分担。 第八条 扶贫济困。对老弱病残村民,已失去劳动能力,生活困难, 村民应本着人道主义、互帮互助的精神,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和召集村民集资给予帮助,但对村民应本着自愿原则,不可强迫。 第九条 需要解决的其它公益事业筹资。 第三章 议事规则基本原则和形式 第十条 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讨论创办的 公益事业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由村民委员会向与会的村民代表和村民详细公布拟办公 益事业的项目,说明要讨论的内容。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充分听取村民代表和村民的意见,并指定人员 作详细记录。对村民代表和村民提出的问题要作耐心、细致的解释。 第十三条 讨论结束后进行表决,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参加人 员超过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 第十四条 参加人员应超过全体村民的三分之二为合法;同意的人数 为超过到全村民代表和村民的二分之一为有效。 第十五条 召开村民大会,同一户为两口人以上,可以派一人参加, 代表家庭组成的成年人。 第十六条 村民应该是长期居住在本村,有长住户口的满十八岁以上 公民。 第十七条 长期外出从商从劳的村民本人不承担支付筹资费用。未离 开村的家属如数缴纳。 第四章 执行决议的监督和保证措施 第十八条 监督。所办各项公益事业必须实行招标,招标要公平、公 开、公正,杜绝暗箱操作。村民对招标工作提出异义的,村民委员会必须作出解释。 第十九条 财务公开。对办公益事业筹集的资金必须实施财务公开。 让村民知道钱花的清楚、明白。 第二十条 审计。公益事业项目结束后必须请会计审计所审计合格后 方可决算。 第二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一旦作出决议。由村民委员会 主持实施。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代表会议选出以党员为核心的五 人以上监督小组,对村民委员会实施项目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以暴力手段抗交,致人伤害的村民,移交公安司法机 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公益事业项目招标规定,搞暗箱操作或将标底透露给承包方,给集体造成损失者,上级党政机关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接受承包人吃请和接受礼物者,视情节轻重,交公安机关,按《治安条例》给予适当处分;凡接受承包方钱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办公益事业筹集的资金未实施财务公开,对花销不明,账目不清,工程结束后经审计确有请客送礼者,其钱款由责任人退还;对确有贪污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经对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作出办公益事业的决定后,对拒不承担交款义务,又有充足证据证实有支付本款能力的村民,可以采取行政手段,强制收缴,采取以物抵款方式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以暴力手段抗交办公益事业款致使他人伤害的村民,交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村民委员会可依此议事规则(或条例)制定村规民约进行细化以利实施。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或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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