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建议放宽重婚及婚后与人同居认定标准


http://news.tom.com 2005年04月30日06时55分来源: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祝勇 通讯员 陈秋鹏) 4月28日是新婚姻法颁布四周年纪念日,广东省妇联举行新婚姻法实施问题研讨会,内容集中在重婚、婚外同居家庭暴力的认定,离婚前财产转移等执法难点上,与会专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元配捉奸在屋法院未判重婚

  省妇联法律援助中心最近接办了一个离婚案,林某长期包养婚外女子,妻子谭某在他们同居房里抓到两人,谭某有3个证人证明林某承认一年来供“二奶”读书、提供房屋供其居住、两人发生性关系以至堕胎的事实,甚至还有“二奶”承认“被包养”的书面文字,及两人亲密照片和结婚登记标准照、“二奶”的日记等证据,但一审法院仍以证据不足为由,不认定林某包养“二奶”的事实,更不认定两人婚外同居。现该案被发回重审,正在二审中。

  另一类似案件是,南海一男子在外长期租房养“二奶”,并生下一子,其妻子虽然取得幼儿园的小孩父母登记为男方和“二奶”姓名的证明,但还是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原因是她难以证明丈夫与“二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法院不应只认共同生活时间

  大家研讨发现,根据新婚姻法相关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构成事实婚姻的认定,要看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包括是否举办婚礼、是否以夫妻自居等。但现实中,经常是男方与他人共同生活,生儿育女,但受害方很难证明他们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在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上,同样存在取证难、认定难的问题。尤其是按照省高院的指导意见,有配偶者与他人需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3个月以上才能构成同居,这也给当事人提出了很高的取证要求。

  对此,与会专家建议,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认定标准应有所放宽。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有相对固定的住所、比较稳定地共同生活(如有规律地发生性行为),以及有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节,就足以构成重婚罪,如果没有,即可认定为婚外同居,而不应以共同生活的时间作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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