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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大会”的职权 国民党退踞台湾后,不承认已降为地方政权的事实,仍然盗用“中央政府”的名义,建立所谓“中央政府机构”。“国民大会”,台湾当局称之为“国家最高民意机构”。根据孙中山权能分治的理论,人民对于地方和中央的主要公务员,有选举罢免的权利;对于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有创制、复决的权利,然而在全国范围内无法实行直接民权,因而中央统治权由“国民大会”行使,即“国民大会”对于中央官员有选举权和罢免权,对于中央法律,有创制权和复决权。蒋氏父子时代,台湾当局的“国民大会”为维护“中华民国法统”,在形式上仍维持这些职能。但李登辉主政后,“国民大会”性质、地位和职权已逐步发生变化。 “国民大会”的全称为“中华民国国民大会”,它代表“全国”国民行使职权,即行使罢免、选举、创制、复决四种政权。根据“宪法”规定其具体职权如下: 1.有选举罢免“总统”和“副总统”之权; 2.有修改“宪法”及复决“立法院”所提出的“宪法”修正案之权; 3.“领土”、“疆域”的变更,得经该会议; 4.有权决定“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的修订和废止; 5.对“中央法律”亦有创制权和复决权。 此外,据“宪法增修条文”规定, “国民大会”对“总统”提名任命之“司法院”、“考试院”及监察人员有行使同意权。 听取“总统”的国情报告, 并进行讨论,提供建言。 “国民大会”的组成 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 “国民大会”代表由 “国民”选举产生,其代表由以下几方面产生:由县市产生,各县市及同等区域各选出代表1人,但其人口逾50万者, 每增加50万人增选代表1人; 由边疆、民族和内地生活习惯特殊的国民中产生;由侨居国外的国民中产生;由农、工、商、渔、教育、自由职业等团体中产生;由妇女团体中产生。格方面产生的代表名额, 均以其法律规定。 根据“选举罢免法”规定,选举采取多数代表法,即以得票比较多数者依次当选,票数相同时用抽签的办法确定。代表候补人,也按票数多少,依次确定,票数相同时抽签确定。代表缺席时,由候补人依次替补。1947年11月第一届“国民大会”应选出代表总数为3045人,其代表名额具体分配如下: 1.全国市县及其同等区域选出代表2130人。 2.蒙古各盟旗选出代表57 人。 3.西藏选出40人。4.各民族边疆地区选出17人。5.侨居国外的国民选出65人。 6.职业团体选出450人。7.妇女团体选出65人。 8.内地生活习惯特殊的国民选出17人。1991年4月,“宪法增修条文”取消了大陆地区、 蒙藏等少数民族、职业团体、妇女团体、“生活习惯特殊”的国民名额, 只规定台湾地区(区域代表)代表、 “全国不分区代表”和“侨选代表”三类,后两类代表采取政党比例制方式产生。 具体是:每“直辖市”、 县市各2人, 但其人口逾10万人者,每增加10万人增1人; 本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3人; 侨居国外国民20人;“全国不分区”80人。每“直辖市”、 县市选出之名额,在5人能上能下10人以下者,应有妇女当选名额1人,超过10人者,每满10人, 应增妇女当选名额1人;各政党当选之名额,每满4人,应有妇女当选名额1人。 根据“选举罢免法”, 罢免代表的程序是: 经原选单位当选时投票总数10%以上选举人提议, 举行选举人投票决定。 凡有当选时投票总数过半数赞成罢免, 则该“国民大会”代表应立即辞职,由候补人依次递补,其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之日止。同时该法规定下列人员不得选出代表和被选为代表:1.犯“刑法”内乱外患罪;2.曾任公务员有贪污行为,经判决确定者;3.剥夺公权尚未复权者;4.受禁治产之宣告者;5.有精神病者;6.吸用鸦片或其代用品者。同时, 外国人取得“中华民国国籍”的公民, 依“选举罢免法”第六条规定,取得“国籍”满5年有选举权, 满有被选举权。 “国民大会”的组织机构 根据“国民大会组织法”规定,“国民大会”设立主席团、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纪律委员会、宪政研讨委员会、秘书处及特种委员会(必要时)等机构。 “国民大会主席团”,由出席代表互选85名代表组成,处理“议会”程序事项、 大会行政事项及其他事项, “国民大会”开会期间, 由主席团推举1人为主席,主席有维护会场秩序的权责; 代表如有违反议事规则或妨碍会场秩序的行为,主席有权警告或制止,并得禁止其发言;情节重大者,由主席提交主席团决议,交付纪律委员会审议后,提请大会决定。 根据1997年4月25日台“立法院”三读通过的“国民大会组织法修正案”的规定, “国大” 主席团制改为议长制。“国大”设“议长”、“副议长”各一人,由“国代”互选, 任期与“国代”相同。 “议长”的职责是总综理会务, 在开会时主持会议;“议长”不能视事或出缺时, 由“副议长”代理行职务,“议长”、“副议长”都不能视事时,由出席代表互选一人主持会议,“正副议长”同时出缺时,由大会补选。 “工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代表资格证明文件。审查结果应缮具报告书送至主席团报告大会。该委员会设委员67至87人,该委员会开会时,由召集人互推1人为主席。该委员会还设秘书、干事及其他人员若干。 “提案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审查关于“宪法”的提案及不属于其他审查委员会的提案; 关于“国防” 的提案;关于“外交”的提案; 关于“国民经济”的提案; 关于社会安全的提案以及关于教育文化、边疆地区和侨务的提案。各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5至9人,由各该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单计法互选产生。 “纪律委员会”根据“国民大会组织法”对惩戒案作出申议。 其惩戒方式有:书面警告、 口头道歉和书面道歉三种。该委员会设委员19至25人,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决定,并设召集人1至3人,由各委员互推产生。 “宪政研讨委员会”的任务是研讨“宪政”有关问题。该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总统”兼任;设副主任委员1人,由主任委员指定,常务委员由11至15人组成,由主任委员指定。 该委员会下设13个研究委员会, 研讨有关“宪政”、“司法”、“内政”、“外交”、“国防”、财政经济、交通、边疆、法律、侨务、“宪法”等事宜。 “国民大会”还设秘书处, 有秘书长1人, 副秘书长2 人, 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决定任命。 根据“国大组织法修正案”的规定,“国大”置正副秘书长各一人,秘书长经议长遴选报告大会后特派, 承“议长”之命, 处理“国大”事务,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副秘书长襄助秘书长;“国大”设秘书处,下设议事组、资料组、文书组、总务组及公共关系室,处理“国大”相关事务。 (来源于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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