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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慰曾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缔约国会议11月10日至14日在日内瓦举行。由于本次会议是在2001年关于制定《公约》议定书的谈判失败后国际社会为加强《公约》的有效性而采取的实质性行动,因而引起了舆论的关注。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于1975年生效,迄今已有151个国家批准。它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全面禁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国际条约,也是国际裁军体系和以联合国为中心的集体安全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禁止生物武器公约》不像《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那样,从生效起就有严格的核查制度,因而它在各国的落实情况,一直无从知晓,因此有人戏称它为“跛足公约”。它的这一缺陷是国际安全体系中的漏洞,有可能给恐怖集团提供可乘之机。
当前,国际安全形势正经历着复杂而深刻的变化。各国面临的安全威胁日益多元化,不确定和不可预测的因素明显增多,恐怖主义、武器扩散、跨国犯罪等非传统安全威胁越来越突出。另一方面,新型传染病的突然爆发和流行,也会对人民的健康和生命乃至国家安全造成危害。在生物技术飞速发展、生物恐怖威胁日趋上升的今天,全面加强《公约》的有效性就显得更为必要和迫切。专家们指出,相对于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而言,生物武器在设计和制造上比较简单、需要的资金少、小股恐怖分子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就可以完成。所以在当前,生物安全措施以及加强对致病微生物和毒素的安全防护和管理,对于防范生物恐怖主义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加强《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的有效性,缔约国在1995年成立了特设工作组,以通过谈判制定包含有核查机制的议定书。根据各方达成的共识,本来应该在2001年年底《公约》第5次审议大会前达成议定书。但当年7月在特设工作组第24次会议上,美国突然拒绝接受已快达成一致的议定书草案,使7年的谈判成果付诸东流。美国的理由是议定书中规定的核查机制不仅毫无作用,而且可能泄露美国的一些防务和商业秘密。美国此举迫使《公约》第5次审议大会休会一年,直到去年11月才恢复。
在今年8月举行的有关《公约》专家组会议上,各国就国家履约立法和生物安全两个议题进行了广泛而有益的交流,达成了一些共识,如各缔约国有必要制定、加强涵盖《公约》各禁止条款的国家刑事立法,制定生物安全标准、程序及相应的监督机制等。这些共识有利于各国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和禁止发展、生产、储存、获取和保有生物武器,防止致病微生物和毒素被用于生物武器或生物恐怖目的,也有利于维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分析家指出,为在多边框架下全面加强《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的有效性,目前正在举行的缔约国会议应该在专家组会议的基础上,争取进一步消除各方之间的分歧,增进共识,以便各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制定或完善符合本国国情的履约体系,以确保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生物武器,确保全面、严格、有效地履行《公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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