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2002年4月23日,4月24日,同年8月12日3天的庭审后,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于2002年12月14日作出了初审判决,6名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了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至此该案一审过程宣告结束。
“乡干部强奸农村妇女案”之三--嫌疑人各领其刑 1)首次庭审吸引众人关注
2002年4月23日,“谢河乡干部集体轮奸妇女案”在武威市第一次开庭审理。由于此案的案情重大,众多媒体的记者云集武威,都想现场参加旁听庭审过程,但由于该案涉及个人隐私,法院采取了不公开审理的方式,记者们只好在庭外徘徊,等待庭审结束后采访。
武威市以及该案事发地谢河乡的干部群众有近200人赶到法庭外,希望亲自观看庭审过程。谢河乡五坝村的村民当天租了辆中巴车赶到法庭,所有到现场的人包括被告的亲属都未被批准进入庭审现场。
2)被告否认强奸事实
2001年4月月23日上午10时,庭审正式开始。在整个审理过程中,除樊义学外,其余5名被告均将预审时的供述推翻。
王炳琪在法庭上供述,从2001年11月20日被抓至11月21日晚的一天一夜中,公安机关只给他吃了一个饼子;11月22日晚11时许,公安人员让他接了赵永胜用内部电话打来的一个电话,赵在电话中说公安人员问的问题他全承认了。在各种压力之下自己才违心编造了强奸严琴的事实。赵永胜在庭审中称,他们自始至终没有调戏过严琴,更谈不上强奸,由于公安局审问人员3天3夜不让睡觉,不给东西吃才被迫编造了强奸严琴的情节,有的情节还是在公安人员的提示下编造的。他在公安人员的要求下用内部电话给其他被告打电话,告诉他们自己已招了。石生海在接受审判时说,自己被抓后,公安人员多次采取刑讯逼供的手段,对自己进行了殴打,其中两颗牙被打掉,腿部被打伤,被逼无奈之下只好按公安人员的要求承认强奸了严琴。谢金寿在庭审中供述,公安人员预审时对自己进行了毒打,还将石生海和赵永胜的讯问笔录给自己看过。经过公安机关的多种高压手段后自己全部按公安人员的要求招供了案情。被告人赵桂花在两天的庭审过程中一直不停地放声哭泣,她说自己不识一个字,不知道公安人员在审讯笔录中写了些什么,后来公安人员给她念笔录时,她说不属实,但公安人员告诉她,男人都招了你还不招,后来公安人员让她捺手印她就捺了,但她从来没有说过有人强奸过严琴。
3)律师质疑证据
庭审中,6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严琴所提供的2枚纽扣虽然材质、外型与被告人谢金寿,石生海的衣服纽扣一致,但这种纽扣在武威的商店里花几分钱就可以买到,不能作为强奸案的证据。公安机关在案发后提取了谢金寿家的几条床单,从床单上只检出了与谢金寿的精液同型的精斑,这很可能是谢金寿与赵桂花过夫妻生活留下的。
关于王炳琪的钢笔在严琴手中的证据,王炳琪的辨护律师提出,严琴在所谓被强奸后曾到乡政府王炳琪的办公室办理准生证,其间严琴完全有机会拿走王炳琪的钢笔。既便严琴是在谢金寿家拿到王炳琪的钢笔,也不能证明王炳琪就对严琴进行了强奸。
6被告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一致指出,从被告人的陈述看,公安机关在预审阶段存在刑讯逼供、诱供情节,公安机关的预审笔录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
4)武威中院两次审理
由于庭审中多数被告否认了作案事实,加之被告供述公安机关在审讯过程中有刑讯逼供,诱供情节,6被告的律师对案件中的证据提出了质疑。经合议庭合议认定,此案进行补充侦察,对刑讯逼供,诱供等问题进行调查。最后,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此案择期进行第2次审理。
20002年8月12日,谢河乡干部集体强奸农妇案再次开庭审理。当天法庭首先传唤了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区分局参与侦察预审此案的民警,民警在法庭上全部否认在预审阶段对被告采取过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被法庭采信。随后法庭先后对被告进行了提审,并对部分补充证据进行了质证。6被告人的律师当庭进行了无罪辨护。各被告在最后陈述中否认自己犯了罪。经过1天的审理,法庭宣布本案延期宣判。
5)6被告各领其刑
2002年11月14日,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宣判当天,法庭内外被前来听判的群众挤得密密匝匝。
一审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炳琪、赵永胜、石生海、谢金寿、樊义学、赵桂花目无国法,胆大妄为,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应予刑罚。被告人王炳琪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赵永胜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被告人石生海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被告人谢金寿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力4年,被告人樊义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力3年,被告人赵桂花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
6被告在听完判决一审后,均表示不服。王炳琪在法庭宣判结束后,凄惨地大叫一声:“冤枉”。石生海则在判决书签收单上签下了“上诉到底”4个字。
本报记者柴用君、张湖河
经过被告人律师和家属的艰难上诉,2003年7月7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谢河乡干部集体轮奸农妇案”作出终审裁定,裁定撤消了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随着终审裁定的下达,这一已渐被人遗忘了的案件再次引疑了人们的关注。
“乡干部强奸农村妇女案”之四--律师质疑案件审理
9月27日,曾受理过许多大案的甘肃著名律师吴桂英在武威市接受了本报记者的独家专访,对此案的一些疑点进行了剖析。
1)受害人陈述前后不一在受害人严琴的报案材料和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严琴陈述了2001年10月31日遭6被告强奸的过程。但吴桂英律师指出,严琴的陈述前后不一,其真实性值得怀疑。在报案材料中,严琴称当天先是王炳琪、樊义学将自己强行拉进北房,先是王、樊2人对其进行了强奸,紧接着赵永胜、谢金寿、石生海一个个对自己进行了粗暴的轮奸。下午乡上的干部走后,谢金寿、石生海在赵桂花的配合下再次对自己进行了轮奸。而在2001年11月20日严琴对公安人员的陈述中,是王炳琪和樊义学将自己拉到北屋的,然后先是赵永胜脱掉了自己裤子,王炳琪、赵永胜和石生海先后强奸了自己。乡上的干部走后,谢金寿和石生海再次将自己拉进北房,脱掉裤子后她就昏了过去,大约1个小时才醒来,在此期间,他们二人是否强奸了自己不知道了。吴律师分析,作为一个女人,在受到如此大的伤害之后决不可能轻易将当时的情形在10天之后就忘记了。一会说5个人强奸了自己,一会又说3个人强奸了自己。显然严琴的说法前后是矛盾的。
2)证人证明严琴说谎据严琴讲,她被5人多次强奸时,自己的衣服被他们撕破了,她出来后到一名叫杨淑花的村民家借针缝了衣服。严琴的公公谢发仁讲,当天严琴回家后,见严琴脸上全是紫色的,头发也乱着,后来还昏倒过3次。但当吴桂英律师询问杨淑花时,杨淑花证实,当天下午严琴是到她家借过针线缝了衣服,但来时脸色无任何变化,头发也很整齐,自始至终是笑嘻嘻的。据此,吴律师推断,严琴的公公谢发仁在公安人员调查时说了谎。
3)受害人所述,强奸过程不合逻辑据严琴讲,5名嫌疑人强奸自己时,王炳琪只2至3分钟就射了精,而当时这5人已喝完近4斤酒,由于赵永胜还要驾车回乡上,所以其他4人每人都喝了约8两白酒。按照生理常识,酒后性交时人的射精时间将大大推后,王炳琪在喝完8两酒只性交2至3分钟就射精,与科学常识相背。即便不喝酒的人,性交时间2分钟就射精,说明此有是早泄患者,而王炳琪的生理正常,不可能性交2分钟就射精。说明严琴在不懂科学常识的情况下撒了谎。严琴讲,5个人强奸自己时,2个人压着胳膊,3个人排着队强奸自己,1个人强奸时另4个人在旁边观看,赵桂英作为一名不识字的农村妇女,思想很封建,进门看见几个男人强奸严琴,还说“你们玩,我出去了”。吴律师认为,这些情节在仍然闭塞的甘肃农村发生,任何有头脑的人都不会相信。
4)审讯笔录前后矛盾吴律师边向记者出示对6名犯罪嫌疑人的预审讯问笔录,边给记者分析说,在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区公安分局对6名嫌疑人的审讯笔录中,除樊义学的几次审讯笔录基本一致以外,其他几名嫌疑人所交代的强奸地点、强奸的次序,哪个人实施了强奸,哪个人未实施强奸的情节全对不上号。几名嫌疑人的交代出现的反复较多。这些足以说明他们是在强大的审讯攻势下依据公安人员的指示,编造出了这个故事,且故事编造的不甚圆满。就凭这些不能相互印证的,前后矛盾的交代为6名被告定罪,完全是对人的不负责责任。
5)审讯方式严重违法吴律师指出,在她会见被告时,被告石生海每次都对自己说他的供述是在公安人员的刑讯逼供下作出的。石生海的两个牙齿被公安人员打掉了,虽然办案民警在第2次开庭时对此矢口否认,但事实就是事实,有庭审时,赵永胜当庭出示了伤口充分说明民警在预审时使用了刑讯逼供的手段。在2001年最后一次对石生海的审讯笔录中,公安人员最后的一句话是:“我们在讯问中是否对你刑讯逼供了”这句话无疑于“画蛇添足”或是“此地无银三百两”的翻版。按照一般常识,公安人员在侦破案件过程中严禁同案嫌疑人见面,但凉州区公安人员为了使几名嫌疑人招供,竟然使用内部电话,让嫌疑人互相“规劝”对方,这种侦破技术真是让人无法理解。
6)证据不能证明案件吴律师指出,本案的最有力证据就是严琴所提供的2枚纽扣和1支钢笔,严琴开始说纽扣是她在谢金寿、石生海身上拽下来的,后又说谢金寿的纽扣是在地上拾的,石生海的扣子是自己的衣服挂下来的,这种说法本身就有矛盾,加上这种随处可以购到的东西如何可以做为证据?王炳琪的钢笔在喝酒过程中可能会丢失,也可以在王炳琪的办公室得到,这怎么能作为证据?严琴称自己被强奸后将内衣、内裤全部用洗衣粉洗干净了,既便如此,也应当庭出示,严琴被5名男人强奸后,连续昏倒过几次,为何不到医院治疗,获取充分证据。严琴在遭强奸后过了整20天才到公安机关报案,这期间她有充分时间“编故事”,可惜故事还没编圆满,就这样一个故事竟导致6人进行监狱,令人不解。
吴律师还对公安人员调查取证方式提出了质疑,在公安人员调查严琴遭强奸后曾缝过衣服的杨淑花时,竟然让严琴到证人家将杨淑花叫到严琴家讯问,后来在讯问笔录中将关乎此案最重要的严琴的脸色究竟如何?头发是否很乱等情节没有显示,不知是公安人员缺乏调查常识还是有意不写入笔录。吴律师指出,目前我国的审讯方式都是适用“无罪推理”审讯方式,而此案中公安人员先入为主,完全按照“有罪推理”的审讯方式,即在案件侦破前公安人员已将6名嫌疑人在思想中定为“有罪”,再按“有罪”的方向进行审讯。直至“案件完全侦破”。这种做法与现行审讯政策相违背。
7)判决违背了“疑罪从无”审判方式吴律师说,目前,我国审判制度遵从“疑罪从无”的审判形式,即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即使怀疑嫌疑人有罪,也应以无罪判决,这样可以避免错误判决而使嫌疑人蹲冤狱,而本案在疑点重重的情况下,合议庭仍判处嫌疑人有罪,这是与“疑罪从无”的判决方式相违背的。吴律师分析认为,由于此案经全国各新闻媒体、各大网站报道后,在国内引起强烈反响,这种报道给审判工作造成了一定影响。合议庭的判决不能排除有庭外压力作用的可能性。
目前,各嫌疑人的亲属已聘请律师,积极准备再审开庭时进行辩护,届时一审时的疑点必将被解开。
本报记者柴用君、张湖河
上一页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