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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子美事件”部分情节触犯法律 在民众对木子美以及推波助澜的媒体和网络斥责的同时,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木子美事件中的部分情节已经触犯了法律。
北京中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向阳提出,按照新闻出版署对七种淫秽出版物的规定,木子美的性爱日记《遗情书》应该属于淫秽作品,因为性爱日记这种文学创作,仅仅是对性体验单纯的描述,木子美用文字具体描述性行为,露骨传播性交行为、性感受,这种描述既没有任何文学创作的价值在里面,也不符合当前公众的审美观,应该被列入淫秽作品。
关于博客网站的法律责任,有法律界人士提出,木子美在日记中使用对方真实姓名,而网站的经营管理者负有审查传播内容的合法性的责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所以其允许明显违法、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文章在网上传播,肯定是违法的。而且网站有牟利的性质,所以网站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如果构成犯罪,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另外,木子美对做爱过程的具体描写,以性爱日记的形式在网上传播,并且多次、经常性传播,传播对象人数众多,对社会影响面大,网站有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还有不少法律界人士提出:推波助澜的门户网站单方面对她的文章进行转载,转载媒体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已经触犯《刑法》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木子美把和某一著名乐手的性行为在网上用对方的真实姓名展示出来,还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强烈呼吁封杀“网络狐妖” “木子美已经沦落为一个性器官,满脑子都是性,所有的需要都是性,所有的动机都是性,为性而活着,她的需要几乎都异化为性,她是流窜在网络中的狐狸精——网络狐妖。”网络上已经形成了一股要求封杀的舆论力量,而在现实社会中的质问也越来越多:还有什么理由不封杀木子美?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周孝正提出,木子美的性爱日记从公开性这一点来看,比偷卖色情片VCD还可怕。色情片上网了吗?只能私下里卖,并没公开放映。网站是一个大众传媒,是一个公众的、公共的领域,所以我们一定要分清是公共的领域和私领域,这两个领域的道德是不一样的。作为一个个人,就要考虑我们民族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天下兴亡匹夫有责。而这种性放纵它牵扯到的是文明的问题,所以它是一个天下兴亡的问题。
很多报纸都收到不少读者来信,要求封杀害木子美:“坚决封杀木子美,不仅是封杀她推动的性开放,而是性开放、色情合法化将导致的疾病传播还没有解决。坚决封杀木子美,封杀她公开引导性滥交而不是性方法性科学。她的描写污染了网络风气、博客风气,而吸引眼球后,她却出版与‘下半身写作’没有多大关系的书,去讨好纸读者。”
“是该封杀木子美的时候了,”一位社会学硕士也对千龙网记者说:“合情、和理,应了民众的呼声,减轻了对社会的危害,封杀木子美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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