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侯8-26烟花爆炸案:爆炸物从何来放何处?
http://news.tom.com 2003年12月28日14时11分来源:中国警务报道徐建峰 陈鸿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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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震惊全国的福建省闽侯“8.26”烟花爆炸案目前有了结论。12月21日,福建省福州市中院对闽侯“8.26”烟花爆炸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林其木、夏月昌犯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被判处死刑;王秋生被判处无期徒刑;林祥潮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赵光铭被判处13年有期徒刑;江碧云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蔡学鼎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林豪伟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

  爆炸物存放地点是如何选定的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其木从1985年起就在花炮厂任业务员,负责烟花爆竹的销售。其间,他掌握了烟花的制作技术。从1991年开始,林其木通过被告人赵光铭的母亲将烟花爆竹储存在闽侯县上街镇沙堤村德州路21号赵光铭的两间平房内。直至2003年8月26日前,被告人赵光铭明知林其木非法制造烟花,不仅不制止,还积极修缮房屋提供存放场所。

  爆炸物从何而来

  2001年7月,被告人夏月昌在江西宜春市袁州区坪田村创办了昌盛化工亮珠厂,开始生产“亮珠”(烟花的主要原料),2001年至2002年,夏月昌两次向江西一家公司购买了国家禁止用作烟花原料的氯酸钾250公斤,掺入生产“亮珠”。

  2002年,江西宜春市袁州区政府根据有关精神,决定全区生产黑火药、“亮珠”等原材料和烟花的生产企业自2002年3月停止生产。被告人夏月昌的亮珠厂属于关停和退出的企业,同时被收回了生产的“三证”。2002年3月至今年1月,夏月昌明知林其木不具备合法生产资格,明知黄道福(另案处理)无任何审批手续,在未办理准运证的情况下,先后指使被告人王秋生雇车将30吨“亮珠”运到闽侯县等地非法销售给林其木和黄道福等人。其中,黄道福两次购买“亮珠”2.5吨用于闽侯县荆溪烟花厂(“7.31”发生重大爆炸)非法生产烟花,而林其木6次购买了“亮珠”约25吨。

  2001年6月至2002年12月,被告人林其木将窝点从自家转移到闽侯县竹岐乡江碧云旧房内并雇佣了两名江西人非法加工“亮珠”,又雇请被告人江碧云姐妹为其加工生产烟花半成品“花球”。期间,林其木与被告人黄道福共同商议购买“亮珠”,后两人即与被告人夏月昌联系,决定以每吨10500元价格购买“亮珠”。林其木购买了“亮珠”后,分别雇请被告人林祥潮和林大明、许建峰将约16吨的“亮珠”陆续运到被告人江碧云家中,加工成“花球”。后全部运至林其木向被告人蔡学鼎租用的仓山区建新镇半道村半道60号房内,雇佣工人制作成烟花,后又将烟花成品分别存放在被告人蔡学鼎、赵光铭、林祥潮和林大明、许建峰及林秀珍、杨荣(均另案处理)提供的房屋内。

  为了牟取暴利,林其木多次雇请被告人林祥潮和林大明、许建峰运送烟花到郊县非法销售,被告人林豪伟也数次帮助装卸烟花。

  惨剧如何发生的

  直至今年8月26日,闽侯县上街镇沙堤村德州21号赵光铭的两间平房内,林其木储存“亮珠”约9吨、花球1760粒、发射药900斤、铝镁合金160斤、铝粉90斤、成品烟花600多个、鞭炮5箱。当晚10点42分,由于存放的含有氯酸钾的氯酸盐类炸药(属于极不稳定炸药),在当时现场的环境条件下产生放热、分解反应,而导致了自燃自爆。这次爆炸造成21人死亡,31人受伤,周围5座房子夷为平地,周边100米范围内20座房屋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案发后,闽侯县上街镇政府代垫赔偿费用共计510.86万元。

  林其木和夏月昌为何被判死刑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其木的行为直接导致“8·26”爆炸案发生,系本案主犯,应当予以严惩,被告人夏月昌明知林其木不具备生产资格,在没有准运证情况下,指使他人运输“亮珠”,以致爆炸发生,夏月昌也为本案主犯,应予以严惩。故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 徐建峰陈鸿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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