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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记者 颜斐)16岁的小磊在课间休息打羽毛球时,不慎打伤了小佳的眼睛,造成对方左眼球摘除。事后,小佳将小磊和学校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小磊赔偿小佳经济损失费共计78184元。
小佳和小磊是通州区某中学初三年级学生。2002年10月15日下午课间休息时,小磊与同学打羽毛球,小佳在一旁观看。由于小磊手中的羽毛球拍脱手,造成小佳左眼受伤。事发后,学校及时与双方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立即派车将小佳先后送至数家医院抢救治疗。后小佳的左眼球被摘除,小磊父母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用。此后,小佳将小磊和学校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对方赔偿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8184元。
法院终审认为,在游戏中,小磊球拍脱手将小佳致伤,学校对此无法预测和避免。事故发生后,学校立即采取措施抢救治疗,最大限度地履行了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因而学校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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