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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吴秀云) 结婚了还不忘旧情,继续和前女友同居,广州市白云区的出租车司机黄某为此付出了代价:日前,广州中院支持了黄某妻子阿凤的离婚诉讼请求,由于黄某是离婚的过错方,法院判决其赔偿妻子精神损失费1万元。
与女友同居劝妻子引产
2000年,时年27岁的阿凤和黄某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0月就匆忙结婚。刚结婚时,黄某在广州工作,阿凤则留在广东电白生活。第二年5月,阿凤来到广州和丈夫团聚,来到广州后不久,凭着女人的敏感,阿凤发现丈夫行迹可疑,好像有什么事情瞒着她,在阿凤的严厉逼问下,黄某终于承认了一件让其难以接受的事实:早在1998年,黄某就和一个叫阿玲的女青年同居,阿玲还给黄某生了个儿子;和阿凤结婚后,黄某不仅没有和阿玲分手,而是继续和阿玲同居。
因为不能忍受和别人分享一个丈夫,阿凤一怒之下开始和黄某分居,可是这时她意外发现自己怀孕了。听说妻子怀孕了,黄某态度突然缓和下来,劝慰阿凤说:“你现在心情欠佳,可能影响胎儿的健康”、现在要孩子“时机、经济等不成熟”,要求阿凤打胎,还写下“悔过书”保证以后和阿玲不再来往,阿凤同意了。
输离婚官司赔精神损失
同年10月,阿凤将4个月的胎儿引产。做完引产手术回到家里,阿凤气愤地发现,黄某并没有兑现自己的承诺,还在和阿玲来往。不顾身体还很孱弱,阿凤刚做完引产手术不到一个月,就向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要求和黄某离婚,并索精神损失费5万元和生活补助费3万元。
白云区法院一审判决准予黄某和阿凤离婚,但是以精神损失证据不足、阿凤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为由,驳回了阿凤要求黄某支付精神损失费和生活补助费的诉讼请求。
阿凤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广州中院。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黄某的“悔过书”和日记的内容看,可以确认黄某在与阿凤结婚后还和阿玲来往并同居,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方,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据此,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黄某在判决送达10日内,赔偿阿凤精神抚慰金1万元。
法规档案
《婚姻法》第45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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