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沪“天上人间”对簿公堂 上海夜总会侵权(漫画)
http://news.tom.com 2004年03月04日01时42分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上海“天上人间”被判侵权赔偿原告20万元

  据新华社电(梁宗杨金志)上海市二中院3月3日一审判决,由上海天上人间娱乐有限公司经营的“天上人间”卡拉OK夜总会的名称侵犯了北京一娱乐场所的注册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北京长青泰餐饮娱乐公司是“PASSION”与“天上人间”中英文组合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原告认为,被告将“天上人间”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是对其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将原告注册商标“天上人间”作为企业字号并在经营场所突出使用,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被告在其经营场所以及营业活动中突出使用的“天上人间”,与原告注册商标字形、读音、含义完全相同,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此外,被告将同行业中其他经营者的注册商标作为字号并予以登记使用,违背一般的商业习惯,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据此,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上海二中院不仅判定被告侵权,还要求被告公开登报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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