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私人侦探 究竟合不合法
http://news.tom.com 2004年10月27日10时10分来源:河南报业

从去年以来,以“私人侦探”性质出现的调查有限公司越来越“光明正大”地在开展起业务,这些业务中最引起外界争议的是个人隐私调查,包括“包二奶”、“养情人”等社会现象占到了20%以上。不久前在浙江召开的一个研讨会上,专家对民间调查机构(主要指私人侦探)的存在是否合法、会不会带来社会的不安定等一系列司法实践难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

  来自全国有关省市的、颇具权威的婚姻法学、社会科学、哲学、伦理学方面的专家、教授参加了此次研讨会。专家分析,现阶段我国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律师执业队伍的监督管理体制尚不够完善和规范,“私人侦探”所从事的隐私调查,本该是由律师行业涉足的调查事务,均因众多律师的主动放弃而自觉“转让”给了一些“应运而生”的民间调查机构。

  有关专家认为,如果把经济调查行为的市场调查规范好了,那么其市场前景是看好的。据介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规定,当普通公民在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如“包二奶、婚外恋”等家庭财产、银行存款被秘密转移、逃债人下落不明、知名品牌被仿冒等司法实践中较难把握和操作的课题时,一般公民不具备我国现时法律所规定的相应调查职权,同时也没有更多的调查技术。另外,许多当事人在打赢官司以后,拿不到钱的现象普遍存在。这一庞大的市场经济需求逐步孕育、催生出像嘉兴“搜狐”咨询调查有限公司、杭州都市经济调查咨询有限公司、萧山南都经济调查有限公司、南京紫荆山调查有限公司等民间调查机构。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在即,国外的私人调查机构会源源不断地涌入国内市场。所以,近30%左右的专家提出,对民间调查机构,“我们自己要牢牢地占领这个市场的制高点”。

  据了解,最近在我国市场上已经开展经济调查的民间调查机构,他们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并没有被授予调查隐私的权力。

  有70%左右的专家、教授认为,我国目前法律规定,民间调查机构没有侦查权,民间组织的调查程序的合法性也值得探讨。一位专家告诉记者,成都、武汉、南京等一些民间调查机构在员工的审查把关上均出现过一些问题,出现了诈骗闹事、诱奸妇女、暗中拍卖被调查人的家庭隐私情报资料,严重危害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专家介绍,一些“私人侦探”性质的调查机构曾多次插手党政领导的家事纠纷,成为社会治安方面不容忽视的消极因素。有专家指出,民间调查机构的存在和发展,会从客观上混淆人们所应树立的正确思想观念和人生价值观念,扰乱我国司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激化社会矛盾,其弊远大于利。摘自《扬子晚报》冯永明 章敏感/文

  

TOM搜索更多内容:
评论             揭开金色职场的秘密
相关文章 关键字: 推荐好友
 
 
TOM新闻 首页新闻体育汽车娱乐女性科技游戏论坛短信彩信点歌邮箱搜索拍卖设首页 
TOM首页 > 新闻首页 > 社会新闻 > 正文 TOM搜索更多内容:

爱国 守法 自律 真实 文明
发表评论:
网友昵称:
 

TOM集团  TOM在线  广告服务  私隐政策  TOM招聘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4 雷霆万钧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