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扫黄细则出台 生活所迫初次卖淫者从轻处罚
http://news.tom.com 2004年12月25日08时33分来源:新华报业网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省公安厅了解到,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案有了“细杠杠”,今后办案不能仅罚款了事,还应处以相应的治安拘留或劳教等处罚。

  江苏省公安厅制定的《关于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卖淫、嫖娼2次的,以及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治安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的,以及卖淫、嫖娼人员患有性病的,除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与此同时,《指导意见》还根据宽严相济的原则,区分不同情节,提出了从轻和从重处罚的意见。如规定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70周岁以上人员初次卖淫、嫖娼的,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的,以及初次卖淫、嫖娼未遂,卖淫、嫖娼中止的等,予以从轻处罚;对公开招嫖和利用网络卖淫的人员,以及明知对方是未成年人而卖淫、嫖娼的,从重处罚;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应当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人员,必须进行强制治疗。

  《指导意见》还规定公安机关对公共场所进行治安检查时不得干扰群众正常的娱乐生活和业主的正当经营;严禁民警以诱导他人实施卖淫、嫖娼等方式查处卖淫嫖娼案件,调查取证时,应注意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人格权、隐私权,防止侵犯人权;规定查处卖淫嫖娼活动,必须正确区分与色情活动、非法同居及通奸等不正当性关系的界限,防止定性错误、处罚不当。沈宫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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