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恶者:“玩笑过火怎么能叫性骚扰” “我这怎么叫性骚扰呢?我们平时就常常开这样的玩笑,从来也没见她说过什么呀?我这就是开玩笑开得过火了!”戚果是北京某出租车公司的司机,开庭前一个星期,千龙网记者给他打电话,想询问一些有关于这次性骚扰诉讼的事情时,他的回答有些出乎记者的意料。 27岁的戚果是北京密云人,两年前开上了出租车,便带着媳妇从老家搬到了朝阳区的南皋乡。这时也正好认识了住在离他们仅几步之远的闫艳夫妻。 “因为闫艳的丈夫比我大,我称他大哥,于是就称闫艳叫嫂子。嫂子和小叔子开个玩笑,在我们农村是很平常的,并不代表什么呀,怎么能叫性骚扰呢?”戚果在法庭上一再强调,他只是和闫艳开了个玩笑,并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叫做性骚扰。 “再说了,平白无故地我也不敢和她开太过分的玩笑啊,这不是平时就处得好嘛。”戚果告诉千龙网记者,闫艳平时没事的时候,常常到自己家里,聊天、吃饭、玩牌,而且常常和他开一些“荤”玩笑。有一次,闫艳还拿来了一张三级片在自己家里看。 “闫艳没事了总把她手机里的黄色短信给我们看,有时候当着我媳妇的面儿,但是绝大多数时候,她并不当着我媳妇的面。既然都这么熟了,发个短信并不算什么。”据戚果讲,闫艳是个性格十分外向的人,爱开玩笑,很多男人也愿意和她开玩笑,“闫艳实际上并不把我当外人,平时他家里有什么活,老是叫我帮着干,就连修手机都是叫我开车和她一起去。为此,我媳妇还和我生过气,并且在暗地里告诉我,不要和她走得太近。” “其实那天的事情也不能全部都赖我。本来闫艳是知道我媳妇回了密云娘家的,可是她还是上我家来了,一进门就直嚷嚷说她头疼,我开玩笑地说要给她按摩,她并没有反对。等她躺在我的床上时,我就忍不住把他压在了身下,可谁知道她后来又不愿意了,我就放开了手。”戚果说,他见闫艳不理他了,就开玩笑地给她发了一些短信。再后来,到元旦那天,警察就来了…… “那你还记得你给闫艳发过的短信的内容吗?”记者问。“我早就不记得了,其实当时也就是脑袋一热。并没有想到她会报警,甚至上法院来起诉。”在回答记者的问题时,戚果的头一直没有抬起来。 “我同意给她赔礼道歉,但是她让我赔她三千块钱的精神损失费,这有点过分了。我一个月才能挣多少钱呀?她这么做和敲诈有什么区别?”说到这儿,戚果也似乎有些激动,拿着一摞纸的手开始发抖。 法官说:违背妇女意愿侵扰性权利就是违法 “所谓的性骚扰是指违背对方意愿,故意侵扰对方性权利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朝阳区人民法院酒仙桥法庭的董法官在接受千龙网记者采访时说,目前法院界定性骚扰大致有三个方面的标准: 首先就是被骚扰者的主观状态,如果骚扰者违背了被骚扰者的主观意愿,会引起被骚扰者的心理抵触、反感的,就可以界定为性骚扰。在这个案件中,戚果发给闫艳的短信引起了闫艳的心理抵触和反感,同时也是违背闫艳主观意愿的。 其次,从骚扰者的主观状态看,如果骚扰者是出于一种带有性意识的故意,即骚扰者明知自己带有性意识行为违背被骚扰者的主观意愿,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那么也可以称为性骚扰。案件中,戚果发给闫艳的手机短信里,多次提到了性内容、性器官,显然是故意。 此外,从骚扰者的客观行为来看,骚扰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即积极主动的言语、身体、眼神或某种性行为、环境暗示等,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即利用某种不平等的权力关系使被骚扰者按照其意志行为。 虽然利用通讯工具没有出现肢体上的接触,但是闫艳还是在无法拒绝的前提下,接收到了戚果的手机短信。性骚扰行为直接侵犯的客体是被骚扰者的性权利,实质上是公民人格尊严的一种。 “今天审理的案件有其特殊性在里面,首先,被告人采取的是利用通讯工具进行性骚扰,这在全市算是首例。”董法官表示,戚果对闫艳出于性意识的故意,在违背闫艳主观意愿的情况下,以发送淫秽性和威胁性手机短信的方式,引起了闫艳的心理反感,侵扰了闫艳保持自己与性有关的精神状态愉悦的性权利,故并非戚果辩称之“玩笑过火”行为。 上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