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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伙不法分子利用女色勾引有钱的男人发生性关系,并乘机偷拍苟合时的照片,对上钩的男子实施敲诈,索要他人巨额钱财。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于2004年1月9日分别将这几名不法分子抓捕归案。龙华区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开口敲诈200万 2003年11月上旬,付先生在海口某度假酒店咖啡厅认识了一自称迟歌(于某)的小女孩,于某得知付先生是位老板,两人便开始了交往。 11月13日晚上,付先生与于某在这家度假酒店开房进行性交易,于某在付先生不注意摄下了整个性交易过程。11月14日7时许,一个自称叫易生的陌生男子打电话给付先生,说他手中有付先生与于某在这家酒店房内进行性交易的照片,如果付先生不想让别人知道,就拿出200万元赎回底片。之后,这名男子又多次打电话对付某进行勒索、威胁,付先生为化钱消灾,只得先后两次汇款共计35000元到这名男子的账户上。 两少女轮番上阵 2003年12月下旬,一位郑姓男子在海口某酒店夜总会认识了自称为韩雪(于某)和谭晨(赵某)的二女孩。当得知郑姓男子在某单位身居要职时,于某主动打电话约郑某喝茶,并表示愿意与其发生性关系。于某还在某大酒店开房等待郑某上钩,因郑某对于某的动机产生怀疑而未赴约。 见郑某这条大鱼不咬钩,赵某便接替于某约郑某见面。2004年1月某天下午,郑姓男子和赵某在某大酒店发生了性关系,赵某在郑某不备时,用事先准备好的数码相机拍下了性关系的过程。事过7天之后,一神秘男子打电话给郑某,告知手上有郑某与赵某发生性关系的影碟,向郑某勒索30万元。郑某感觉事态严重,立即报案。 触犯刑法受严惩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左右,被告人王某将勾引有钱男人发生性关系、偷拍后进行敲诈这个罪恶的想法告诉了当时还未年满18周岁的被告人于某和赵某,并称于、赵二人可分得30%的赃款。在王某的劝说下,于、赵二人经不住诱惑同意参与,并商定由王某负责提供数码相机等作案工具,被告人于某、赵某利用自己的色相寻找作案目标进行偷拍,然后由被告人王某查清目标的身份,制成相片进行敲诈。 法院依照《刑法》之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于某、赵某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化名医生、易生)及其同伙于某、赵某有期徒刑4年、2年、1年6个月。(完)(记者张晓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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