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赢部分官司仍须付费 当事人赢了官司岂能当老赖
http://news.tom.com 2005年04月26日08时06分来源:新桂网

  新桂网-南国今报讯(记者王缉宁实习生付丽丽)代理人与当事人曾有“不赢官司不收律师费,部分胜诉按标准收费”的约定。然而,部分赢了官司的当事人却当上了“老赖”,迫使代理人代理完当事人的官司后,又和自己的当事人打起了官司。昨日,柳州鱼峰区法院这起民事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当事人应支付原告代理人代理费7800余元。

  去年2004年4月15日,潘某的前妻魏某就离婚后发生的财产纠纷将潘某告上了法庭。而潘的儿子和女儿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后来,潘的儿子和女儿一同委托了柳州市可以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次诉讼。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生效判决驳回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的,潘的子女须支付律师代理费1万元;如判决潘的子女部分胜诉,甲方(潘的子女)则按胜诉部分的标的按正常收费标准计算律师费给乙方(可以律师事务所)。”

  去年7月26日,柳州市鱼峰区法院对潘某与前妻间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潘某应补偿原告魏某1万余元;驳回原告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理结束之后,作为“第三人”的潘的子女与其委托可以律师事务所对律师费的支付问题发生了分歧。潘的子女认为,柳州市鱼峰区法院在去年7月26日作的一审判决中,对魏某的诉讼请求没有全部驳回,没有实现“驳回魏某全部诉讼请求”的约定,因此,可以律师事务所要求她俩支付律师费1万元没有事实根据。

  由于双方争执不下,今年1月,可以律师事务所一纸诉状把潘的子女一并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因魏某的诉讼请求并未被法院全部驳回,故原告与两被告在《合同》中的第一款约定未能成立。考虑到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为两被告提供了服务,可按《合同》中的第二款约定,由两被告支付原告相应的报酬。在潘某与魏某的财产纠纷案中,潘的子女的胜诉标的为20万余元,根据《律师收费标准》规定,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费率为2.5%,因此该标的律师服务费应为7800多元。编辑:李华林作者:王缉宁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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