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贴判决书引发名誉权官司 法院认定不构成侵权


http://news.tom.com 2005年08月10日07时11分来源:新桂网

  新桂网-南国今报讯(记者杨建林)因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向法院起诉追讨并一审获胜。在判决尚未生效前,物业公司又将该判决书在其实施物业管理的宿舍区内张贴,由此引发了一场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名誉权官司(今报6月9日曾作报道)。日前,柳州市柳南区法院对这起特殊官司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围绕物业公司的“张贴”行为,市民也意见不一,但法律人士指出:物业公司的做法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一笔费用 两起官司

  业主徐先生家住柳州市荣军路某宿舍区。2004年5月,柳州一家物业公司与宿舍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随即进入宿舍区进行管理。徐先生因认为管理效果不明显,拒绝交纳当年5月至12月的物业管理费。

  今年3月,物业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徐交纳物管费及滞纳金。4月12日,徐收到该案一审判决书,法院认为,徐作为宿舍区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判决徐向物业公司交纳150元物管费及75元滞纳金。

  4月19日,法院判决尚未生效,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将判决书全文影印后,张贴在了宿舍区公告栏内。徐以物业公司行为侵害其隐私权和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后者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在宿舍区大门公告栏张贴未生效的判决书,其行为显然是不妥的,但物业公司张贴的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内容都是反映客观事实,不存在侮辱或诽谤原告的情节,亦不涉及原告个人隐私,物业公司并未对原告造成损害名誉的事实;物业公司的行为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造成侵权后果,原告起诉要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各方关注众说纷纭

  物业公司张贴判决书的行为是否合适,本报对此案报道后,引起了市民广泛关注。家住八一路的梁先生一番话,代表了部分市民观点。梁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文书主要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其中,公告送达是法院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附近,将诉讼文书进行张贴,由此看来,只有法院才能张贴判决书,物业公司的做法似乎不妥。

  昨日上午,物业公司负责人也主动约见记者,表明公司对此案的看法。负责人告诉记者,公司在追讨物业管理费一审胜诉后,曾主动找到徐先生,希望其尽快交费,但对方置之不理,公司才决定张贴判决书。“我们的目的主要是宣传法律,并反映客观事实,没有捏造任何事实。结果,张贴判决书收到了效果,其他拖欠物业管理费的业主,也主动来交费了!”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莫晓丹则从专业角度指出,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禁止案件当事人张贴判决书,本案中,物业公司并没有诽谤徐先生,而徐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张贴判决书后,其社会评价、社会声誉降低,因此,不能认定物业公司侵犯了徐的名誉权。

  “当然,法院驳回徐的起诉,并不表明支持所有张贴判决书的行为。”莫解释,在涉及国家、商业机密,以及未成年人、强奸等当事人隐私的案件中,如果有人将这些案件的判决文书当众张贴,仍然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编辑:黄玉婷作者:杨建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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