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首起网络色情表演案宣判 主犯被判无期


http://news.tom.com 2005年11月04日17时10分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1月4日电昨日,福建省首起利用互联网向境外进行淫秽视频表演和声讯点播一案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宣判。主犯许某胜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5名女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据新华网消息,法院查明,许某胜自2004年5月起利用其在台湾地区开设的“八大娱乐网”色情网站,通过提供电脑及摄像头等设备,组织马某伟、吴某妹、吴某芹、何某青等人,招集女青年在台湾“八大娱乐网”网站上进行淫秽表演并通过网络视频向会员传播,违法所得新台币3505740元,折合人民币825952元,个人从中获利人民币123690元。其中,马某伟受许某胜的雇佣,招聘、培训视讯小姐,负责视讯小姐的考勤、工资支付等日常管理。她所管理的多名女青年在台湾“八大娱乐网”网站上进行淫秽表演并通过网络视频向会员传播,违法所得新台币1669770元,折合人民币393398元,个人从中获利人民币15000元。

  据了解,在本案中,有的被告人被“拖下水”,参与淫秽表演案后,就发展下线参与这等违法勾当。吴某芹除自己在“八大娱乐网”网站上进行淫秽表演并通过网络视频向会员传播,还招集何某青等人参与并从中抽成,违法所得新台币325610元,折合人民币76714元,个人从中获利人民币10000元。

  泉州中院认为,许某胜、马某伟、吴某妹、吴某芹、何某青、尤某娥的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许某胜、马某伟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吴某妹、吴某芹、何某青犯罪情节严重。

  泉州一审判决主犯许某胜无期徒刑;马某伟,判处有期徒刑10年;何某青,有期徒刑5年;吴某妹,有期徒刑4年;吴某芹,有期徒刑3年6个月;尤某娥,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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