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如厕被邻居偷窥自杀 偷窥者被拘称名誉受损


http://news.tom.com 2005年11月14日15时41分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1月14日电据生活报报道,今年6月,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某村村民史晓华在自家院子中的厕所内如厕时发现邻居董立峰在偷窥,几天后,史晓华服毒自杀,警方将董立峰行政拘留15天。然而,董立峰认为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自己当时在偷窥,名誉受损,于是向法院起诉。近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行政诉讼案件。

  6月15日6时许,家住道里区某村的史晓华上厕所时突然发现,自己家厕所的砖被人掏了个洞,邻居董立峰正在偷看她。史晓华十分气愤,立即站起来推倒了厕所的砖墙,大骂董立峰。骂完后史晓华来到董立峰的家中大骂,被村民拉开。

  第二天,史晓华又来到董立峰的家中,自称因受惊吓得了病,要董家带她去看病,当时董立峰的妻子和姐姐带着史晓华到医院去看病。6月17日下午,史晓华到榆树派出所报案,民警取了笔录,让她回家等待处理。6月19日,史晓华竟将整整一瓶农药喝下后来到董立峰家,说自己喝了农药,问他们管不管,随后开始口吐白沫,当史晓华被送到医院时,抢救无效死亡。

  史晓华死后,警方对此事展开了调查,并于当夜传唤了董立峰。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董立峰做出了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对此,警方的解释是:“当初史晓华报案的时候,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董立峰的侵害行为,但事后引发了史晓华死亡的严重后果,从各方面考虑,对董立峰处以行政拘留15天。”

  董立峰的代理律师、黑龙江闻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续平认为:警方对董立峰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理由不充分。该规定为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处15日以下拘留,其中第四项为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律师认为,本案在没有现场其他目击证人及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认定当事人有偷窥行为显然证据不足。再者,该条款是针对公共秩序而言的,而本案发生在各自的院内,绝非公共场所。

  目前双方都在等待法院的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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