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卫人员该不该为客户挡子弹(3)


http://news.tom.com 2005年12月14日10时30分来源:法制晚报

观点交锋之二

  合同有约定是否意味着挡子弹是法律上的义务?

  投票比例:2∶2 其中认为有义务的:2人 认为没有义务的:2人

  王刚

  护卫人员没有义务为客户挡子弹。客户与护卫人员虽然是一种雇佣关系,但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双方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能要求对方以牺牲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方式来换取自己的生命和健康。

  护卫人员与客户之间的雇佣关系有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约定,当突发事件发生有子弹袭来时,护卫人员必须挺身而出,以自己的生命换取客户的安全,那么这种条款是无效的,该合同也是无效的。换言之,即便护卫人员冲上去为客户挡了子弹,他也不能按合同约定追究客户的赔偿责任。如果牺牲在“枪林弹雨”中,其权益也得不到法律保护。

  反之,如果客户在突发事件中受到人身伤害,因护卫人员的“失职”而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该要求也同样没有法律依据。

  李洪生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众人皆知的,但护卫人员从事的就是保护他人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的工作,拿了这份钱,就要干这份活,这也是一种权利、义务的对等。既然有合同,双方都应该依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说护卫人员完成了护卫任务,客户没有如约付款,那护卫人员可追究其违约责任;反过来,如果护卫人员没有尽职尽责,客户因此而丢了性命,那这个违约责任该怎么承担呢?

  徐苏林

  保安可以说是一个特殊职业群体,他们的挺身而出与普通人的见义勇为不同。也就是说,基于与客户的雇佣关系,他们与普通人在处理突发事件时所拥有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他的职业、他与客户之间的合同虽然要求他不能袖手旁观,但是客户出的高价与他挡子弹之间不能简单地画等号,两者在法律上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从实际角度看,护卫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伤害了他人,不能因其保护了客户的安全而免于民事或刑事责任。但护卫人员如果受了伤害,赔偿起来很可能要凭客户的良心。因此,即便有合同关系、雇佣关系,护卫人员也没有法律意义上的义务为客户挡子弹。

  崔凤宪

  子弹挡还是应该挡的,但这里我们强调的是如何挡,即不能作无谓的牺牲。现在,我国没有保安法,即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明确保安这一特殊人群的法律地位。护卫人员的行为及相关的法律后果是靠现行的法律法规约束的。

  从合同关系出发,当威胁客户生命安全的情况出现时,护卫人员有义务挡子弹,如果说他“献身”了,相关的权利也是有一定保障的,比如说由一些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等来负担。因此,义务该尽还是要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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