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林福久在接受法院一审宣判。 |
素描林福久 ■由于拥有不法来源的巨额财富,他被讥讽为“中国第一大款警察” ■在鞍山市检察院、公安局任处长、局长的10年时间里,他平均每年的违法违纪收入高达500万元,这也意味着每天敛财超过1万元 ■他迷信权力,漠视“潜规则”,其飞扬跋扈的行事风格只能用“毫不忌惮”来形容。早在10年前,时任检察院税检处处长的林福久在鞍山就以“太黑”而闻名……全文阅读 林福久走上死亡路 2004年7月27日:“中国第一大款警察”二审难逃极刑 2004年5月27日:“中国第一大款警察”林福久一审被判死刑 2003年6月:“第一大款警察”涉嫌索贿走私重婚被逮捕 因非法聚敛财物5800多万元而被判处死刑的鞍山市公安局原内保分局局长林福久,早在两年前被投诉到中纪委时,就由于其职务级别相对不高,但涉案金额巨大而引起媒体和社会的种种猜测,林福久也被冠以“大款警察”、“富豪警察”、“恶霸警察”、“中国最富有的警察”等绰号。在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林福久进行一审判决时,本刊记者作为现场惟一的媒体代表,独家旁听了林福久案的庭审全过程,了解到关于此案的诸多事实。 审判庭上,林福久以被告人的身份与公诉方进行了长达12个小时的激烈控辩,他的一些自白发人深省。 “钱是收了,但是没有受贿” 今年54岁的林福久,从1994年9月开始,历任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税务检察处处长、鞍山市税警机构筹备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鞍山市公安局税侦分局局长和鞍山市公安局内保分局局长等职务。在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林福久被指控犯有受贿、贪污和重婚3项罪名,其中受贿事实47项、贪污事实3项,公诉人花了将近半个小时才读完起诉书。 审判长:“被告人林福久,起诉书中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属实吗?” 林福久:“大部分都不对,钱我是收了,但是这并不等于受贿。” 这是林福久首次在法庭上对自己的犯罪问题表态,漫长的法庭调查程序由此拉开。公诉人就47项指控的受贿事实一一发问并列举证据,林福久则对绝大多数收钱的事实都予承认,但是始终强调不是受贿,更不是索贿。 根据指控,林福久利用职务之便受贿犯罪45起,折合人民币633万元,其中索贿33起,折合人民币569万元;贪污犯罪3起,折合人民币71万元。 文 / 瞭望周刊记者 陈光明 王炳坤  | | 5月27日,林福久被押解入庭。 | 法庭上的林福久辩称,其所获财物有的是拿东西交换来的,属于礼尚往来;有的是由于支持企业发展,老板出于感谢送的;有的甚至是关系不错的老板投给他生意的赞助,因此这些钱绝大多 数是赞助费、关系费、感情费和感谢费。他认为有很多不是由于他的要求,很多人是有求于他,或者想同他交朋友才主动送的钱,而他并没有为送钱者谋取利益。送钱说明对方心里有鬼,而与他无关。在他看来,收受他人财物只能算是违法违纪,而不应当被指控为犯罪。 当公诉人一再提醒他身为国家公职人员,与这些老板存在业务管理关系,向他们收钱、要钱就是犯法时,林福久干脆说:“我朋友多,与他们关系好,收钱是个人之间的事,你们怎么总往这方面联想?” 不到10年时间敛财5800多万元,有人算过一笔账,林福久在任时平均每天违法、犯罪收入超过一万元,完全可以称得上“中国最赚钱的警察”。 一个副处级的公安分局长,凭借手中的职权巧取强夺,如何能非法收受钱财如此之多?一个公安分局长为何能在当地强行索贿达10年之久?这些送钱者中有个体和私营企业老板,也有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甚至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国家机关的领导或者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向林送钱,他们送钱的目的到底何在?他们会有什么“把柄”抓在时任税侦分局长的林福久手上?他们需要的是什么帮助?现行企业(包括政府机关小集体)在经营中到底有哪些黑洞? 中共鞍山市委书记李英杰说,林福久走上犯罪道路,反映出在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方面存在薄弱环节。一是制度机制不完善,为腐败分子以权谋私提供了可乘之机。税侦分局作为新成立的重要部门,在组建时,虽对机构的职能进行了规范,但缺乏一整套严密的规章制度和比较科学的运行机制,有些规定不够严谨,缺乏操作性,特别是对涉税案件资金管理等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存在漏洞。二是在选人用人上把关不严,疏于教育管理。林福久这样劣迹斑斑的干部,却能够长期在政法战线担任重要岗位领导,反映我们在干部选拔任用上,存在重使用、轻管理,重选拔、轻教育的倾向,导致用人失察。三是监督制约机制滞后,对权力的行使缺乏全面有效的监督。林福久作为一名执法干部,目无法纪,越权执法。违规行使不属职责范围内的权力。自行处理应移交的案件。自1995年以来对其掌握的构不成犯罪嫌疑的案件,90%都没有按规定移交税务机关处理,而自行处理,借机敛财。擅自扩大侦查范围,对减免税单位以种种借口进行索贿。对林福久这些违法违纪行为,由于监督不力,没有使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尤其缺乏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致使林福久犯有重婚罪长达7年之久。四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得不实,特别是对所属单位党政“一把手”的检查考核不实,责任追究不严格。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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