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小学女生被男同桌强刺文身 母亲状告学校
http://news.tom.com 2004年05月10日14时27分来源: 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殷学兵) 本报于4月中旬连续报道的小学生校园手臂遭刺字之事,有了新情况。日前,被刺字小学生的母亲代表女儿,把母校连同给她刺字的男同学,一起告上法院。昨天,六合区法院已受理此案。

  这名小学生姓潘,今年12岁,是南京气象学院附属试验小学五年级学生。据她的法定代理人柏女士诉称,今年4月16日早晨,柏女士在给女儿换衣服时,发现女儿的左胳膊上有3处伤疤。女儿哭着告诉她,这是同桌男生胡某刺的。女儿说,4月8日上数学课,胡某用针头先在她的胳膊上刺了一个“忍”字,一个“回”(未刺完,只刺了“口”)字;第二天的英语课上,又刺了一个“单”字,并抹上蓝墨水。当时她想告诉老师,但胡某威胁说,如果她将此事说出来,就打她。

  得知此事,柏女士立即向学校作了反映,并带女儿到医院诊治。校方听说后也马上找到胡某。胡某则说,这几个字是潘某让他帮忙刺的,其中的“回”字之所以只刺了一个“口”字,是因为潘某中途喊疼,他才没有继续刺下去的。当问及为何要刺这几个字时,胡某回答说“好玩”。医院的诊断结果更让柏女士伤心:女儿臂上所刺的字已留下疤痕,很难除去。

  就如何处理此事,学校及双方家长发生了争执。柏女士坚决要求胡家承担潘某以后用于去除疤痕的60%的费用;其余40%,由学校支付。校方则认为,学校只负责孩子的教育,学生之间发生的事应由双方家长负责,此事与他们无关。最终,胡家答应,将独自承担潘某去除疤痕的全部费用。

  柏女士说,人的前臂是仅次于脸、手,裸露在外最多的部位。她女儿作为一个未成年女孩,如果胳膊上疤痕不能完全去除,今后她在求学、求职、恋爱、婚姻以及夏季着装时,都有可能遭到嘲笑、猜疑、误解甚至鄙视,孩子的心理也将因此遭受折磨。

  日前,柏女士以学校没有尽到管理、保护义务为由,决定替女儿将南京气象学院附属试验小学,连同男生胡某一起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潘某各项损失及精神抚慰金等计5万多元,同时,向潘某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据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5月1日起实施以来,本市法院受理的首起适用该司法解释的民事案件。六合区法院将择日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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