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身陷强奸冤案被判刑 另有疑犯供述是强奸者(2)
http://news.tom.com 2005年04月14日04时45分来源:河南报业大河报

  2004年9月28日,淅川县法院对这起罕见的零口供强奸案作出了(2004)淅刑初字第1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为淅川县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所出证据已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认定被告人张海生犯强奸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9年。

  一审判决作出后,张海生立即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现在被监视居住

  据张海生说,就在他等待淅川县法院重审时,一个消息传来:与淅川县毗邻的湖北省丹江口市警方侦破了一个系列强奸未成年少女案。据名叫王玉平的犯罪嫌疑人交代,2003年12月12日下午5时,他在淅川县仓房镇党子口村小王沟,见到几个小学生放学归来,顿生歹意,将其中一人诱骗到附近的柏树林里实施了强奸。

  4月12日,记者在丹江口市公安局采访时,该局主管刑侦的副局长颜志平证实了这一说法。他说,系列强奸案疑犯、湖北丹江口市石鼓镇农民王玉平,涉嫌多起强奸小学生案件,于2005年1月13日被抓获。王玉平落网后交代了在湖北境内所作的多起强奸案,其中也交代了发生在2003年12月12日下午于河南省淅川县仓房镇党子口村小王沟的一起强奸小学生案。其供述的作案地点、作案时间、作案细节,与受害人所说相吻合。得到这一案情,他们及时向淅川县公安局进行了通报。

  2005年4月4日,张海生被从看守所放出。张海生扳着手指说,这一天离他被抓的2003年12月12日正好是480天。离南阳市中级法院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日子2004年12月10日有3个月零24天。

  张海生说,4月4日,淅川县仓房镇派出所所长裴新中和淅川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的罗文来到看守所,把他放了出来。但出看守所时,给他办理的是监视居住手续。

  代理律师坚持无罪辩护

  昨天下午6时,在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张海生一案的辩护律师王锋接受了本报记者的独家采访。

  王锋告诉记者,他是张海生一案的代理律师,无论在侦查阶段还是在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他均接受了张海生的委托,为他提供无罪辩护。经过详细调查了解案情,他发现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张海生犯有强奸罪——证据不足,疑点重重,零口供。但是,尽管如此,在一审期间他还是被判了9年。而且至今没有获得充分的人身自由。

  王锋说,张海生一案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还是在一审阶段、发回重审阶段,都存在严重的超期羁押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发回重审案件的期限是1个月时间。但是本案从2004年12月10日发回重审之后,原审法院至今没有开庭。公安机关对张海生的变更强制措施,也是在发回重审3个月零24天之后才进行的。

  王锋说,如今张海生的案子还没有了结,作为他的代理律师,他将继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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