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少年强奸4岁幼女 法院判决其有期徒刑1年
http://news.tom.com 2004年12月09日05时32分来源:每日甘肃—兰州晨报

2004年8月27日下午,家住榆中县某村的14岁少年凡凡发现同村四岁小女孩小雨(化名)正在自家门前玩耍,遂起歹心。于是,凡凡将小雨叫到自家屋内并将小雨奸污。事后,为防止事情败露,凡凡反复劝小雨不要将当日下午发生的事告诉小雨母亲。事发当日晚,年仅4岁的小雨最终还是将此事告诉了家人,其母闻听小雨所言立即追问,待问明白事情的经过后。小雨的母亲立即找到凡凡质问,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

  辩护人:不构成犯罪

  据了解,被告人凡凡生于1990年1月2日,被捕前系榆中县某中学初中在校学生。2004年9月9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依法逮捕。此案开庭当日,站在被告席上的凡凡一脸稚气,个头比被告席略高,而其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时的辩解则透出一个14岁少年对法律的无知。凡凡辩护人认为,凡凡未满十六周岁,并且本案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监护人:不再上诉

  此案案发后,小雨在家人的带领下来到榆中某医院检查,医院处方证实,小雨阴道正常,处女膜完整,但尿道口周围有轻微红肿。而受害人小雨及相关证人的证言证实,凡凡的确在案发当日,对小雨进行了奸污。因此,榆中县人民法院刑事法庭对凡凡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由于被告人凡凡的犯罪行为给小雨幼小的心灵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创伤,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一审判决凡凡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榆中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之后,凡凡监护人表示服从判决,并不再上诉。

  反思:本案点中教育软肋

  12月8日,一些法律工作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家庭教育缺失使青少年思想偏离正轨,社会不良文化侵袭孩子幼小的心灵。由于一直以来性教育渠道的缺乏,导致许多青春期的青少年对性缺乏正确的认识和了解,也不懂得如何适当的宣泄与排解,越是缺乏适当的性教育渠道,青少年对性知识就越是有一种不恰当的渴求。这容易导致青少年通过不正当的、不合法的手段和渠道来了解性知识,满足性渴望,严重一些的青少年则走上了性的犯罪道路。(本报记者庄坤 王少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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